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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2014年07月04日
作者:枣庄中院执三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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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以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变化,申请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案件执行中的执行风险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否则申请执行人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则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风险;

   三、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实的,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如果法院执行该提供不实的财产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要赔偿该第三人的相关损失;

   四、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权属不明,但不执行将可能危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权属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申请执行人依据仲裁、劳动仲裁、公正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的,如法院依法认定该裁决、债权文书不当,则申请执行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六、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满前十五日书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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