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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枣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你公司所使用的位于枣庄市中区青檀中路52号(市中国用(2006)第0153号)的土地。因你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4)枣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查封的土地及地上在建建筑。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枣执字第24-1、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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