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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缓减免条件及程序指南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0日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执行申请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1、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7、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8、其他情形确实需要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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