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2025)鲁0306执38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紫金源实木家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谢建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向申请人周村紫金源实木家具经营部付款,案件款项到账后,本院通知申请人周村紫金源实木家具经营部提交收款账户,因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没有开设单独的账户,特申请将案件款项付至经营者张凤霞的个人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要求及案款管理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原因 |
张凤霞(实际收款人) | 11 000.00元 | 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没有开设单独的账户,特申请将案件款项付至经营者张凤霞的个人银行账户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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