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2025)鲁0306执1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昌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需向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付款,案件款项到账后,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交收款账户,因申请人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下属机构,未开设企业账户,故申请将案件款项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要求及案款管理规定,本院现对将执行案款支付案外人的情况公示如下:
发放对象 | 发放金额(元) | 原因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实际收款人) | 3.48元 | 因申请人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下属机构,未开设企业账户,故申请将案件款项付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账户 |
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期满将进行发放,如有异议,请向本院执行局反映。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联 系 人:刘长城 联系电话:05336196131
本院地址:周村区新建东路205号 邮 编:255300
版权所有: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5号 电话:0533-6196287 邮编:25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