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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法院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2日

  危险驾驶案件一般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周村法院结合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一是关于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有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危险驾驶的机动车主要集中为摩托车和汽车两类,但因当前市场上的车辆类型层出不穷,如老年代步车、电动车、助力车甚至改装车与机动车特征相似,如果对该类新型车辆的酒后驾驶行为不加以规制,其危害性不亚于甚至超出普通摩托车的危险性,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制。二是证据标准单一,量刑标准不统一。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酒精含量是衡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首要标准,实践中更是形成了以酒精含量为证明标准的单一证据体系,对酒驾人员危害性认定、驾驶车辆、行驶道路、是否造成事故等诸多犯罪情节和因素重视还不够。此外,目前的危险驾驶量刑标准不统一,尤其是缓刑适用方面,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和时间差异,不利于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应当加以规范。三是急剧增加的案件数量严重耗费司法资源。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给司法机关增加了繁重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在判处实刑的案件中,酒驾人员被处以几个月不等的拘役,给看守所增加了沉重的羁押压力。危险驾驶案件属于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今成为耗费司法资源的一大源头,不禁有违立法的本意和初衷。因此,如何合理规制危险驾驶案件,既能有效惩治犯罪,又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今后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四是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仍然存在。酒驾入刑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引导和指示作用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公共安全秩序。但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预防工作不到位,倡导人们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帮助广大驾驶员树立正确的驾驶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宣传教育力度及其他措施还不够。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案件的治理和审判工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证据体系,提高证明标准。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时,除酒精含量外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价犯罪行为,尤其注重提高对酒驾人员主观明知和危害后果的证明标准。如可结合驾驶车辆、行驶道路、驾驶速度、驾驶距离的远近以及驾车与饮酒之间是否有必要的时间差来判断酒驾人员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结合酒驾人员的到案情况、罚金缴纳情况判断其认罪、悔罪态度。又如通过是否发生了事故,事故后是否实施了积极救助,是否取得对方的谅解等情节综合评价其危害后果的大小等。

  二是规范量刑标准,均衡缓刑适用。危险驾驶行为设置的刑罚较为单一,根据其犯罪特点,建议对于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失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对于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上的,以一个月拘役为基础,酒精含量每增加100mg/100ml增加一个月刑罚量来确定量刑起点。对于具有自首、赔偿、前科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分别结合不同的比例调节基准刑,上限和下限分别不超过半个月。最后根据被告人的其他犯罪情节确定宣告刑。对于罚金的设置,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可适当提高罚金刑的标准,如设置在五千至一万元之间。对于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则可根据其犯罪情节,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但在判处罚金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实际情况,不能机械套用,给被告人增加过多的负担。

  三是加强执法协作,不断探索危险驾驶案件新的解决途径。司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成为杜绝酒后驾车的有力武器,真正将交通安全落到实处。同时,应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危险驾驶案件新的解决途径,如完善对新型车辆的管理制度、对与酒驾者同乘一辆交通工具的人员给予处罚等方式,从多方面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形成社会合力。

  四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倡导理性的饮酒文化,积极推动社会公交系统和代驾行业的发展,为群众出行提供多样化保障,让群众树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的法制意识,彻底改变酒后开车的陋习,共同维护良好有序的公共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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