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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8日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付某驾驶小型轿车顺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其车前部与由西向东变道行驶的石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部相撞,致三轮电动车行驶方向失控后驶入该路段西侧的水沟内侧翻,石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石某为此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山东鲁中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一)被鉴定人石某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二)被鉴定人石某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建议为自受伤之日始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石某年龄为68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针对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误工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石某误工期限可自受伤之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计277天。原告石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依然从事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收入,现其提交证据无法证实其收入情况,本院酌情按照2021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误工损失。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证据不足,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已满法定退休年龄68周岁且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损失显无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的受害人,误工费应予支持。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石某提交2021年1月至9月18日在山东某公司的工资表、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其受伤之前在其公司从事维修工作的情况。一审虽对上述证据未予完全采纳,但能证实石某具有劳动能力,仍然从事工作获取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石某的误工费损失,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于已满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对于误工费的主张从表面来看并不复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项的理解和判决分歧较大,问题较多。

从概念理解上,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因遭受伤害误工,得不到预期工作收益,从而损失财产增值的利益,属于财产性损失,这种损失并不应当以退休年龄来做区分,机械地认为受害人既己退休或达退休年龄,不能再判决给付误工费的观点是片面的,其并未考虑社会现实,在我国,许多老年人即使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仍长期从事有偿性劳动,有些老年人的劳动收入甚至还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在法律并未明确否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起诉要求误工费的大前提下,在司法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误工费请求予以证明,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前提下,判决误工费并不违反立法本意,反而体现了法律对于老年人权益的重视与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认定退休人员提交的误工费证据时,要注重事实证据原则,兼顾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结合生活实际、基本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现场取证,比如通过去受害人所主张的工作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走访问询,最终对案件结果作出评判。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要主张误工费,需要履行好自己的举证义务,对于存在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正式单位的,长期且固定的银行工资流水、上下班打卡记录、用工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对于没有固定单位的灵活用工人员,举证存在困难的,提供的证据同样要经得起考验,尽可能进行综合举证,例如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灵活用工的雇主或同事证人证言等,以期达到证明标准,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就本案而言,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石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对法律准确理解适用,对案件事实、受害人生活状况及社会常识的综合考量,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显现了法院判决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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