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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这两名村官为谋利打起小算盘,做出这事终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2日

  烟台这两名村官为谋利打起小算盘,做出这事终被判刑!

  村官作为村民一票一票选出来的领路人,意味着要做百姓的贴心人,一心一意为民谋福利,承担更多的责任、担当和使命。可在烟台,有这么两位村官,在任期间,不仅没有全心全意为民办实事,反而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偷了整整十年的自来水,他们的结果如何?

  案情回顾:

  据莱州市自来水公司称,该公司自从2007年3月份开始给某村供给自来水,起初该村委每月用水量为1500方左右,后期每个月用水量异常低。案发前,该公司接到该村村民举报朱某与门某通过控制阀门方式偷水,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2007年年初,时任村两委成员的朱某与门某预谋盗窃村里自来水,于是组织人员在门某的父亲家西侧胡同施工。二人在门某父亲家西侧挖了一个水池子,并用水泥板盖住,又挖出一条七八十公分宽的沟,将村里的自来水池与门某父亲家西侧的水池子连接起来,采用偷接自来水管道后加装阀门的方式盗窃自来水。为了掩人耳目,二人还嘱咐家人时不时地去阀门那里看一看、调一调,以免开的太大了被村民发现。钻了这么大的空子,二人却仍不知足,门某儿媳甚至购买了净化水设备,无偿使用村里的房屋、水、电,通过向村民销售水卡并在卡中充钱的方式出售净化水,收入归其个人所有。

  自2007年4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朱某与门某共计盗窃莱州市自来水公司3万多方自来水,价值10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朱某与门某主动向莱州法院交纳赃物折款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门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门某基本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赃物折款,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门某退赔莱州市自来水公司赃物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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