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院举办“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新闻发布会并发布3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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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1日 | ||
【案例一】许某明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一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范诉许某明、李某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许某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范人民币33万元。本案查明,许某明与其妻子尹某英自2009年起共同在外打工,自2013年其妻子给儿子看孩子起,许某明每月将工资的一部分取出,再在ATM机上转到其妻子尹某英的银行卡账户里,其本人每月还有结余。 (二)执行情况 本院受理此案后,立刻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2019年4月28日,文登法院扣划了许某明妻子尹某英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7万元。 (三)审判情况 文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明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谷某芳拒不迁出占有房屋案 (一)基本案情 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一房屋原系谷某竹、丛某英夫妻共同财产,谷某竹、丛某英、谷某芳(谷某竹之女)共同居住。2008年8月24日该房屋被拆迁,被执行人谷某竹、丛某英、谷某芳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书并领取补偿款139076元,为照顾年龄大的被拆迁人谷某竹,拆迁方有偿向被执行人谷某竹、丛某英、谷某芳提供了用于躲迁的周转房。2011年4月30日被执行人谷某竹、丛某英、谷某芳选定的安置房已具备交付条件,但被执行人谷某竹、丛某英、谷某芳拒绝领取安置房钥匙,也拒绝返还周转房。2012年8月2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谷某竹、丛某英、谷某芳将占用的房屋返还给村委。 (二)执行情况 2012年9月3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谷某竹、丛某英年纪大,不宜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12月6日终结执行。2018年7月2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谷某芳在已有回迁安置房的情况下拒不迁出房屋、拒不报告财产,同年10月11日法院将谷某芳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谷某芳仍拒不迁出所占房屋。 (三)审判情况 威海经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在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之前,被告人谷某芳已全部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芳的供述虽有反复,但最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谷某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刘某忠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责任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6月2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忠关于苏某中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忠赔偿邓某训经济损失8.2万元。刘某忠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9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2007年1月2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刘某忠以无赔偿能力为由拒绝执行。2014年8月份以来,刘某忠因海边房屋拆迁获取补偿款112万余元,执行法官多次告知其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刘某忠以偿还外债、女儿结婚花钱为由拒不执行,将补偿款中的45万余元转至其女儿银行卡中,躲避法院执行。导致(2006)威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鲁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忠近亲属代刘某忠将执行款17.7万余元人民币交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三)审判情况 威海经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忠经电话传唤到案后,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亲属代为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忠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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