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拒执罪!威海公检法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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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9日 | ||
为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略部署,威海全市法院多措并举、勇于创新,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尤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执行工作取得长效进展。 1月19日,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2017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和全市公检法部门联合打击拒执罪情况。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电视台、直播威海、威海广播电台、大众网、威海新闻网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县级侦察员姜泽健通报2017年公安机关打击拒执罪情况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毕新状通报2017年检察机关拒执罪案件公诉情况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天合通报2017年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度建设及打击拒执罪情况 ▲与会领导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7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拒执案件29起,刑事立案22起,刑事拘留12人,取保候审16人,移送审查起诉7起8人,配合法院进行人口、车辆信息查询621次,查封车辆1743台次,协助查询、限制出境95人次,收拘司法拘留人员165人次。 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12件12人,批捕1件1人,起诉6件6人,正在审查中2件2人。 2017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7795件,同比上升10%,实际执行率55.3%,同比上升17.8个百分点。先后将35件42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目前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5件5人。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某水泵厂与被执行人李某良买卖合同纠纷形成拒执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环翠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判决李某良给付威海市环翠区某水泵厂欠款57442元,李某良不服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良拒不申报财产,明确表示不履行判决,被拘留15天。执行拘留完毕后,李某良亦不履行拘留期间承诺的每月还款计划。 (三)审判情况 被告人李某良对生效的有履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应按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但被告人李某良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拒绝按报告财产令的规定报告财产,拒绝说明其具有所有权车辆的下落,在被司法拘留后,拒不执行判决,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按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履行数额缴纳了执行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邓某芝、邓某进、邓某贤、邓某华、唐某、邓某信与被执行人邓某修遗产继承纠纷形成拒执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圈邓家村的一处房屋原系邓某正与刘某英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9月9日,该房屋被拆迁,被执行人邓某修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并领取补偿款共计247881.4元,但其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份额给付各申请执行人拆迁补偿款项。 (二)执行情况 执行程序中,已知被执行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执行干警通过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存款,被执行人拒不交代补偿款去向,拒不申报财产。 (三)审判情况 邓某修在公安机关供述,其领取的2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已被其用于偿还债务,而证人邓某华、邓某堂、邓某贤等人则证实被告人邓某修于2013年至2014年间曾向其借过钱,但借款均早于2015年8月底前还清。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申报财产去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邓某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双岛湾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虎排除妨害纠纷形成拒执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按威海高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某虎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承租的池塘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双岛湾某公司。 (二)执行情况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张某虎不仅不履行清退义务,反而继续向应交付池塘投放幼苗。2016年2月17日,威海高区法院送达(2015)威高执字第5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张某虎仍拒不履行。同年7月14日,执行员对其强制执行,张某虎事先准备好液化气罐和汽油,并以点燃液化气罐和汽油自焚相威胁、阻挠法院的强制执行,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 (三)审判情况 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但拒不执行,反而采用事先准备汽油、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在人民法院执行时以点燃易燃易爆物品自焚的方式相威胁,公然阻挠、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导致生效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某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姜某新民间借贷纠纷形成拒执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某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姜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姜某新及杨某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7207.52元及利息。 (二)执行情况 法院执行立案后向姜某新依法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报告财产情况,其拒不申报。执行法院裁定将其名下的大型货车及挂车予以查封,并责令其限期将查封车辆及证件送交法院。其未予移交,反而将多辆已被查封车辆处分,携款逃至天津市经营饭店。 (三)审判情况 被告人姜某新拒不申报财产,擅自处置查封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支付了部分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华、于某倩、王某岐、王某波民间借贷纠纷形成拒执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华、于某倩等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王某岐、王某波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情况 2015年12月23日,法院提取王某波在荣成某酒店的债权28000元,并依法查封刘某华及其妻名下车辆和房产。2016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交出交付财物通知书,责令刘某华及其妻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被执行人刘某华及其妻未按通知履行义务。 (三)审判情况 刘某华拒不交付法院查封车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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