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惩戒 > 拒执罪案件

发布8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威海公检法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拒不执行说“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5日

  10月15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威海中院与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召开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和联合打击拒执罪工作情况。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电视台、直播威海、威海广播电台、大众网、鲁网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威海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天合,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姜勇,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县级侦察员姜泽健分别通报了2018年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及打击拒执罪工作情况、检察机关拒执罪案件公诉情况、公安机关配合打击拒执罪情况等,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执行工作总体情况

  全市法院全力打造“威海执行”品牌,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制度框架不断完善、有序运转,在综合治理、信用执行、威慑执行、智慧执行和规范执行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8810件,同比增长13.3%,已结19646件(含旧存),同比增长55.5%,执行质效进一步提升,总体执行质效居全省法院前列。

  二、联动惩戒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859个,失信发布率22%,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执行大格局下,越来越多被执行人选择主动履行生效裁判。

  三、执行威慑

  先后对涉民生案件、小标的额案件、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或规避抗拒执行案件等开展了7次凌晨集中执行行动和集中约谈,拘传拘留235人次,执行到位金额3700余万元,有一半以上当场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其余大部分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四、网络查控

  推进与公安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社保机构的执行财产信息共享,实现了包括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支付宝、微信钱包、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大部分资产形式的网络化查控。

  五、司法网拍

  推出网拍按揭贷款制度,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820件,成交额6.87亿,成交率74.82%,溢价率23.89%,大大提高了执行质效。

  六、联合打击拒执罪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已有27案/25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目前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9件/9人。

  2016年6月,威海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形成了打击拒执罪常态化、制度化。三年来,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拒执犯罪46起,移送起诉案件19起。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时批捕,快速公诉,2018年提起公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8件,协助法院执行非诉案件78件。

  此外,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协助执行力度,牵头协调定点医院等,建立了拘留绿色通道,快速体检、快速收拘,三年来,共执行收拘380人,其中2018年收拘130人。2018年协助扣车到位31辆 ,实际查找到被执行人88人;与人民法院共享户籍、住宿、出行、出入境等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协助人民法院建立智慧执行大数据系统,以科技力量为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七、拒执罪典型案例

1、被执行人江某忠犯拒执罪一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江某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隐匿被执行财产,在执行人员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执行。

  经执行法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山东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江某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环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忠作为被执行人唐山某印刷包装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且未经执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藏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江某忠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环翠区人民法院以江某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当庭宣判,江某忠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系全市法院第一起自诉拒执罪案件,不仅有效促进了本案的执行,对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2、被执行人车某龙犯拒执罪一案

  被告人车某龙与谭某顺、谭某军等16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9日威海经区法院作出60号判决书和调解书,要求车某龙向谭某顺等16人支付拖欠工资款。判决生效后车某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9月18日威海经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车某龙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车某龙限期报告财产情况,车某龙拒不申报且采取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款、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义务。

  被告人车某龙与某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7日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决车某龙向某村委会支付承包金及违约金,并将承包的土地及山岚恢复原状并返还给该村委会。判决生效后车某龙一直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2日环翠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车某龙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车某龙限期报告财产情况,车某龙未按照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一直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义务。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车某龙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负有履行义务,其有能力履行却未按照要求履行,也未按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采取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以车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威海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以被告人车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被执行人李某辉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

  申请执行人苗某鹏与被执行人李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2)乳城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辉偿付苗某鹏借款200 000元及利息。诉讼期间,乳山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裁定查封被告李某辉位于乳山市金谷园市场西北角制砖厂内房产一宗,同日将裁定书向李某辉送达。判决生效后,李某辉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苗某鹏于2016年7月27日向乳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辉明知房产被查封,仍然与他人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并处分了置换后的财产,致使(2012)乳城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

  乳山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辉私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将李某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依法由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辉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经乳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乳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李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乳山法院以被告人李某辉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4、被执行人李某犯拒执罪一案(该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日作出(2009)文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文登某家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华30764.7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华遂于2011年1月20日向文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华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李某每月还款人民币500元,但李某仅履行了7000元的还款义务,自2014年6月起不再履行。2016年12月16日李某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文登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李某仍未履行剩余义务。

  经执行法院查明,2013年6月,李某将文登某家纺有限公司的厂房以人民币345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偿还申请人的欠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文登区法院于2017年1月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迫于压力,主动向法院交清了全部剩余执行款25132.78元。2017年12月21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文登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文登区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李某自愿认罪并已履行执行义务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被执行人任某明犯拒执罪一案

  任某明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印刷厂(独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2011年,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印刷厂与威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印刷厂向原告威海某公司支付货款49.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高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4月,该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色胶印机1台,查封期限为一年,因任某明拒不还款,于次年同月续封六个月。查封期间,任某明在未告知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将涉案唯一可供执行的法院查封的财产隐藏,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

  本案经高区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明在多次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明知涉案胶印机是法院查封的财产且系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仍擅自转移,已构成犯罪。考虑到任某明认罪、悔罪,且任某明归案后与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任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6、被执行人李某富犯拒执罪一案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判决,判令解除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富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李某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育苗场内的所有物资及养殖物。判决生效后,李某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村委会向荣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李某富拒不执行搬迁义务。

  荣成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富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李某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侦查终结后,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荣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荣成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富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李某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以李某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被执行人王某华犯拒执罪一案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某华、叶某英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作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王某华交付已被法院保全查封的车辆及相关证件,但王某华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6万元后,其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王某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到案后,因其与荣成市某汽车修配厂达成还款协议,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取得荣成市某汽车修配厂谅解,荣成市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8、被执行人王某伟犯拒执罪一案

  申请执行人刘某富与被执行人王某伟、邢某晏、王某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王某伟、邢某晏、王某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刘某富残疾赔偿金等及各项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121613.58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伟、邢某晏、王某鹏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富向荣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王某伟、邢某晏、王某鹏仍未按按要求履行。

  经荣成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8月2日,王某伟从一公司处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8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10月10日,荣成法院对王某伟作出拘留十五日决定,但其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荣成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伟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王某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侦查终结后,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荣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荣成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某伟有自首情节,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闭

版权所有:威海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8号 电话:0631-5224286 邮编:264200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