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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5日

2014年1月9日在威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段大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按照“六个更加注重”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公正司法,切实践行司法为民,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全市法院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将法院工作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为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服务重点区域开发建设。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市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积极实施《为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六大重点区域相应增设6处人民法庭,为开发建设提供及时、高效服务。目前,文登南海新区法庭、乳山滨海新区法庭、荣成好运角旅游度假区法庭已挂牌办案。快立、快审涉重点区域案件,及时审结南海新区管委与永裕轮胎公司投资合同纠纷等案件,为项目顺利落地扫清障碍。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进村入户、就地审判。共审理相关案件562件,标的额7000多万元,依法推动了重点区域开发建设。

  (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全市“产业强市、工业带动”的部署,继续开展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活动,走访了114家重点企业和100个重点项目,解决涉诉案件92件,挽回经济损失2.2亿元。稳妥审理涉金融案件,灵活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金融企业及时保全债权;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协调解决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12件,为银行回笼资金4.9亿元。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了赛洛金药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指导制定了大宇汽车零部件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协调台湾投资方注入资金3亿多元,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

  (三)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实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回访帮教等,组织送法进校园40余次,优化了教育环境。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结侵犯蓝星公司商业秘密案等知识产权案件64件,保障了科技创新。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32件,维护了医疗秩序。定期形成与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审判动态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提出完善社会管理建议20余条,推动了相关领域规范发展。关于办理贷款时应重视税收优先权的建议被人民银行威海支行和威海银监局采纳;关于完善网络投保合同条款的建议受到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

  (四)加强大要案审判工作。对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标的额较大、媒体和舆论关注的案件,实行大要案报告制度。按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标准,依法处理了“2682”特大杀人劫船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审结了李保国诈骗案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裁决了三角集团涉外仲裁不予执行案等事关经济发展的案件,集中化解了黄建芝拆迁裁决案等涉法上访案件,妥善解决了战源泉房产登记案等行政案件,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社会各界肯定。

  二、坚持公正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全市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使命,不断提升司法效能、深化规范司法、扩大司法公开,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成为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一)公正司法。始终坚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全市法院共审执结案件32404件,标的额48.9亿元。其中中院结案3612件,标的额27.5亿元。审结刑事案件2344件,判处犯罪分子2806人,审结民事案件12395件、商事案件9463件、行政案件386件,执结案件7081件。开展“执法办案质量年”活动,提出了审执质效“六升四降”的目标,定期对案件质效进行通报、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分析,实现了服判息诉率、结案均衡度、执行结案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上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再审改判率、再审发回重审率等指标下降,多项考核指标位于全省法院前列。

  (二)规范司法。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规范促公正。2012年制定了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管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2013年又制定了关于案件发回重审、非正常信访处置、科技法庭和电子卷宗使用、司法拍卖管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发回重审的条件及办理程序,缠访、闹访扰乱工作秩序情形的处置规则,科技法庭、电子卷宗的操作规程,司法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拍卖过程的监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将各项权力运行都置于制度框架内。举办全市法院规范司法培训班,集中学习上级法院和中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阳光司法。努力打造阳光司法工程,以公开促公正。实现裁判文书公开,在法院局域网设置专栏,将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为向社会公开打下基础。实现庭审公开,将45个科技法庭全部投入使用,实现三级法院互联互通,60%以上案件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实现执行公开,开通执行短信互动平台,将执行工作情况实时发送给当事人;司法拍卖全部公开摇号选择拍卖机构,并对拍卖全程录音录像。实现审务公开,在威海日报、晚报和电视台连续推出“法案聚焦”、“品牌法官”专题,通过“庭长访谈”栏目公开庭室职能、解读司法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开通官方微博,将法院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全市法院始终坚持妥善审理民生案件,创新司法为民举措,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一)着力维护民生权益。高度重视民生案件审判,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农村承包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案件7646件。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民事审判促和谐、行政审判促协调、执行案件促和解,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6.4%,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达到57.4%,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74.1%,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高度重视执行权益兑现,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全省率先向社会公布208名失信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案件实际执行率达到88%,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

  (二)着力健全便民机制。拓展诉讼服务中心功能,为当事人提供导诉立案、信访接待、诉前调解和判后答疑等多项服务。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15000余份、财产保全风险提示书12000余份。发挥专业法庭作用,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等专业法庭共审结案件1204件。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对交通不便当事人邮寄立案,对行动不便当事人上门立案,对居民间的矛盾纠纷开展“法庭进社区”活动,方便了群众诉讼。

  (三)着力落实利民举措。推行案件繁简分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685件,减轻了群众诉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55万元;加大资金落实力度、提高救助幅度,为86名当事人申请救助资金148.8万元,给予经济困难群众特别的司法保护。开展帮扶村和“一对一”帮扶工作,向帮扶村投入扶持资金52.8万元,为困难群众捐助帮扶金21.5万元,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坚持从严治院,大力打造过硬法院队伍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全市法院始终坚持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院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增强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保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坚决抵制“四风”。认真落实市委“转作风、重规范、求创新、提效能”的要求,开展“司法作风建设年”活动,从“政治坚定、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团结统一、廉洁司法、创先争优、求真务实”七个方面制定了加强司法作风建设28项措施,同时开展“庸懒散”专项治理活动,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继续选派10名青年法官到基层挂职副镇长(副主任)、6名法官驻村挂职“第一书记”,使青年法官在服务基层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开展法官教法官、法官讲坛活动,组织优秀法官交流办案经验,组织新修订刑诉法、民诉法及业务难点问题培训1000余人次,通过传、帮、带提高了法官司法能力。共有4名干警受到国家级表彰,31个集体、58名干警受到省级表彰。

  (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将防止利益冲突融入到法院工作每一环节、扩大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制定了《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与公务无关的财务关系和其他不正当关系的规定》,从细节上规范干警与当事人的交往行为。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防控,对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违规经商营利等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对中院和基层法院开展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引导干警正确运用权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向代表委员报送工作情况等3800余份,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400余人次;主动加强沟通联络,通过邀请视察、开展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法院工作继续保持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新成绩。这是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市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市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各市区党委、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也对法院工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法院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营造了良好环境。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关心、爱护、支持法院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执法办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案件审判质效不够高,效果不够好;宗旨观念有待进一步强化,有些为民措施落实不够到位,对群众司法需求的回应不够及时有力;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法官自律意识不够强,作风不够严谨。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刻认识和把握“六个紧紧围绕”的重大部署,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切实肩负起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职责和使命。2014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突出六项重点工作:

  (一)突出理论武装,在服务改革和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上有新作为。一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法院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上级法院要求落实司法改革措施。二要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公平正义,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开展法院工作,进一步深化服务举措,为全市加快“转调创”步伐、推进市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突出执法办案,在实现公平正义上有新作为。一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继续开展好“执法办案质量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二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健全错案防范和问责机制,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三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审判权力监督制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三)突出为民司法,在保障改善民生上有新作为。一要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深化“司法作风建设年”活动,切实解决好法院工作中的“四风”问题。二要真诚服务群众。全面推广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的“四心”工作法,既讲法理,又讲情理,用“四心”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三要及时回应群众需求和关切。妥善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加大民生案件执行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诉讼、执行难题。

  (四)突出司法公开,在实现阳光司法上有新作为。一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要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科技化、规范化、诉讼档案电子化,完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设置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方便公众检索,加强社会监督。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推进各类征信平台对接,方便当事人了解执行进程。三要推进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健全民意沟通互动机制,弘扬司法民主。

  (五)突出队伍建设,在夯实工作根基上有新作为。一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以铁的纪律培育好作风、树立好形象。二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法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群众、维护正义、化解矛盾、引导舆论的能力。三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集中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最高院“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规定,坚决守住案件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两个底线”。四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进一步规范法庭设置,改善对下监督指导,提高基层工作水平。

  (六)突出监督制约,在改进法院工作上有新作为。一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认真办理代表委员批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委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二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依法审理抗诉案件,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三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更加注重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定不移地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凝心聚力促发展、全心全意保民生,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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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用语说明

  1、“六个更加注重”的工作思路:即更加注重理论武装、指导司法;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公正司法、依法办案;更加注重司法为民、惠利民生;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固本强基;更加注重队伍建设、树立形象。这个工作思路在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了批准。

  2、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破产重整制度:《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投资者利益,为企业赢得重生机会,避免因企业解体引发的社会问题,实现多方共赢。

  4、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犯罪记录。该制度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其顺利改造回归社会。

  5、六升四降:是“执法办案质量年”活动提出的目标要求,即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自动履行率、结案均衡度、执行结案率、实际执行率上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再审改判率、再审发回重审率下降。这十项指标是反映审判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指标。

  6、电子卷宗:将案件从立案到执行过程中的诉讼证据、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材料,通过扫描、拍照、数字传输等信息化手段,在审判流程运行过程中同步转化为电子档案。法官可通过内部网络调阅卷宗,当事人也可在指定的电脑上查阅、打印相关材料,提高了办案效率,增强了办案透明度。

  7、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3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使其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8、诉讼风险提示:最高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列明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不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17种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全市法院普遍在立案大厅放置诉讼风险提示书,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发放,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不利裁判后果。

  9、小额诉讼程序: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并实行一审终审。目前,山东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机关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1、十个不准:2013年,最高院向社会公布《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等;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贺年卡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走访、送礼等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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