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威海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准确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依法视为送达。

5、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其他事项见背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当事人:

手机或其他联系方式:

指定签收人姓名:           

手机及其他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是否同意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短信平台等方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是  □否

手机号码:

微信号: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受送达人确认

如果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如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受送达人(签章):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送达地址的提供及确认

1、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2、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二、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撤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开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三、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五、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中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七、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电子送达系统设置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为受送达人开设的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中。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

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威海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8号 电话:0631-5224286 邮编:264200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