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一审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受理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7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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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5月1日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自201951日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调整为: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的,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的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标的额50万以上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除外)。

(五)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不作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自201551日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一)海关处理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二)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包括:本院第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公证等相关法律文书;外地法院委托或上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因特殊情况需中院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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