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7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复制电子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案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案件当事人是法人的,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案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借阅人员打印复制所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材料,经接待人员核对无误后,可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能够通过电子卷宗满足查阅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卷宗。查阅中如发现电子诉讼档案存在缺页、扫描不清等影响查阅的问题,或在系统中查不到所需的电子诉讼档案,可到档案室查阅纸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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