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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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情况……………………….1
(一)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情况…………..….…......................1
(二)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4
(三)二审、再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7
(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情况………….…....................……7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8
二、行政审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9
(一)认定事实错误..…..…. ..…......….…..…..……..……..9
(二)违反法定程序........….………....….…….….….…….10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11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参与度较低........….……….....13
三、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议…………….......…13
(一)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13
(二)提高涉民生重点行政管理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14
(三)加强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5
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司法审查情况,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81件。其中,新收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案件516件,审结案件484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465件。中院新收行政案件168件(其中,一审49件,二审115件,再审4件),审结164件(其中,一审49件,二审111件,再审4件)。
(一)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情况
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97件,较2016年增长14.74%。其中,中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49件,下降27.94%。基层法院中经区、高区、环翠、乳山一审收案数上升,经区增幅最大,收案35件,上升218.2%,高区收案28件,上升154.5%,环翠收案94件,上升56.7%,乳山81件,上升44.6%;荣成、文登一审收案数下降,荣成收案58件,下降10.8%,文登收案52件,下降20%(见图一)。
从行政管理领域看,案件数量居前五的依次是:土地(80件,占20.15%)、交通管理(68件,占17.13%)、城建(52件,占13.1%)、劳动和社会保障(46件,占11.59%)、公安(35件,占8.82%),以上五类案件合计281件,占收案总数的70.78%(见图二)。涉土地案件一直是传统类型案件中比例较大的案件,近几年在收案总数中所占比重一直较高;涉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传统类型案件仍居前五位,但涉公安案件有所下降,2016年为76件,2017年为35件;上升幅度最大的是交通管理领域案件,主要是网约车车主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从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看,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是:行政处罚(84件,占21.16%)、不履行法定职责(63件,占15.87%)、行政确认(38件,占9.57%)、行政登记(33件,占8.31%)、政府信息公开(33件,占8.31%)、行政复议(16件,占4.03%)、行政给付(12件,占3.02%)、行政处理(9件,占2.27%)、行政许可(7件,占1.76%)、行政强制(6件,占1.51%)、行政补偿(5件,占1.26%)、行政撤销(5件,占1.26%)、行政赔偿(2件,占0.5%)、行政批复、行政协议各1件,其他82件(见图三)。
(二)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370件,结案率为93.2%,收结案基本保持平衡。
1、裁判结果情况
从裁判结果来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92件,占24.86%;判决撤销16件,占4.32%;判决履行10件,占2.7%;判决确认违法8件,占2.2%。以上案件合计126件,实体判决率34.05%。裁定准予撤诉118件,占31.89%;裁定按撤诉处理11件,占2.97%;裁定驳回起诉92件,占24.86%;裁定不予立案16件,占4.32%;裁定移送管辖、终结诉讼7件,占1.89%。(见表一)。
表一: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表
收案 | 结案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判决确认合法/不予赔偿 | 裁定驳回起诉 | 撤诉 | 判决撤销/履行/确认违法 | 其他各类 | 行政机关败诉率 | |
2017年 | 397 | 370 | 92 | 0 | 92 | 129 | 34 | 23 | 9.19% |
2016年 | 346 | 315 | 110 | 2 | 99 | 63 | 29 | 12 | 9.2% |
同比 | 14.74% | 17.46% | -16.36% | -7.07% | 104.76% | 17.24% | 91.67% | 0.01 |
2、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合计34件,败诉率9.19%,较2016年上升0.01个百分点,与全省13.1%的败诉率相比低3.91个百分点。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10件、履行法定职责9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8件、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7件。
从败诉机关来看,政府9件(荣成市政府3件、文登区政府1件、草庙子镇政府4件、文登区泽库镇政府1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件(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件、文登、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1件)、国土资源局6件(威海市国土资源局1件、乳山市国土资源局4件、荣成市国土资源局1件)、社会保险服务中心5件(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件、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件、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1件)、环翠区竹岛办事处2件、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件、市规划局1件、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1件、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件、乳山市公安局1件(见图四)。
从败诉地区来看,败诉最高的地区为荣成地区,败诉案件10件;其次为市直机关、乳山、临港地区,各5件;文登4件,环翠3件,高区、南海新区各1件(见图五)。
从败诉案件类型来看,不履行法定职责11件、工伤行政确认5件、政府信息公开5件、行政登记3件(房屋行政登记2件、土地行政登记1件)、土地征收及行政补偿3件、行政许可2件(计生行政许可、规划行政许可各1件)、行政处罚2件(治安行政处罚、劳保监察行政处罚各1件)、行政强制2件、行政复议1件。(见图六)。
(三)二审、再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我市新收二审行政案件115件,审结111件,收案数和结案数较2016年均有所下降。全市行政案件上诉率为31.08%,较2016年下降12.09个百分点。从二审结案方式来看,判决维持94件,改判3件(均为改判行政机关败诉),发回重审4件,准予撤回上诉6件,按撤回上诉处理1件,撤销原判并裁定驳回起诉1件,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受理1件,终结1件。再审收案4件,审结4件,其中判决维持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件,裁定驳回申请2件。
(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情况
2017年,各区、市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465件,审结465件,其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56件,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88件,不予受理14件,准予撤回申请5件,终结185件,其他17件。其中,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因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准予强制执行。包括: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具体违法事实,无法判断处罚数额等是否正确,导致行政行为事实根据不充足;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罚款已缴纳,不具有可执行内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与认定的内容相互矛盾,事实不清等。
二是因行政行为程序明显违法而不准予强制执行。包括:剥夺被执行人听证的权利;剥夺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义务。
三是侵犯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涉及权益关系复杂,如果强制执行会给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故未准予强制执行。
四是因被执行人名称错误或者破产、注销等导致无法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中被执行人名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或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行政机关仍使用原名称进行处罚,导致被执行人主体错误;因被执行人破产重组,且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务,不具有可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已经注销,且行政机关未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或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是行政机关的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有的行政机关未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行政行为无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2017年,全市开庭行政案件总数343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275件,其中,正职43件,副职200件,党委委员3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80.2%,全省排第三位,高于全省43.3%的出庭率36.9个百分点。
按行政区域划分,环翠区、经区、高区、临港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均为100%,出庭数分别为29件、14件、11件、5件;文登出庭数46件,出庭应诉率83.64%;荣成出庭数45件,出庭率78.59%;乳山出庭数63件,出庭率77.78%;南海新区出庭数3件,出庭率75%;市直机关出庭数59件,出庭率67.05%。(见图七)。
二、行政审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深化,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升。通过对2017年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调研,对涉诉行政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也发现以下突出问题需予以重视。
(一)认定事实错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撤销的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47.06%。主要表现为:依申请的行政登记案件中,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而登记机关审查不严予以登记。如,周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买卖地上建筑物而引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土地登记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明材料,而被告在土地登记申请人未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其作出变更登记行为的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毕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申请人在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有的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未作必要的检索查询,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或者信息公开答复遗漏应予处理的事项而导致事实不清被判败诉。如赵某诉某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该管理委员会应就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其制作、保存,其作出的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被告重新答复。
(二)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程序违法或者程序轻微违法,应当被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个别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忽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致使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和法定程序而败诉。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23.53%,主要集中在土地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案件,主要表现为:没有履行或者完整履行法定的必要程序;未保障或者未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不合法或者不规范;作出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等。如,阎某等诉某市政府土地征收案,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全面履行了法定程序,且在未取得征收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即实际占用了集体土地,法院确认其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仲某、丁某诉某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理一案,被告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之前未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原告的陈述与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于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由于某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故该通知书并未合法送达,被告认为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材料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抗辩理由不当,法院责令被告限期确定于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依法作出处理;某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被依法撤销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履行职责,被告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不予以撤销。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都有可能导致败诉。主要表现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是否属于信息公开义务主体都负有答复义务,而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拖延答复,甚至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才作出答复。如,赵某诉某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赵某申请公开征收涉及其土地、虾池的相关信息,被告收到申请后截止到原告起诉时未作出答复,法院判决被告限期作出答复。有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与申请人“三需要”无关等为由不予公开;有的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改,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如,孙某诉某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孙某申请公开涉及其养鸡场的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被告以申请信息与其个人利益无关为由不予公开,法院判决被告重新答复;赵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申请公开修建工业园征收包括申请人所承包虾池在内某村土地的批准机关、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政府信息,而被告以原告未补充提交其虾池位于征地范围内的证据材料为由拒绝答复,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包含了较为明确的信息指向,对信息的内容描述并未达到无法查找的程度,行政机关不应以申请内容不明确拒绝公开,从而提高申请门槛,判决被告限期公开政府信息。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当作信访事项拒绝答复或者拒绝履行职责。如,王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职责一案,王某认为其邻居私搭建筑危害其住房安全,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被告对原告举报的涉嫌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具有管辖权,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但被告却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提出的申请系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法院判决确认其告知行为违法并对该案进行协调处理,王某邻居拆除了部分建筑。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参与度较低。随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的不断提高,“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已有很大改善,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流于形式、出庭不出声问题比较普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参与作出行政行为,庭审前对案情亦未进行了解,难以有效陈述行政行为的来龙去脉;有的在法庭调查辩论中不愿、不敢、不会发言,不能实际参与案件的庭审或协调过程,没有达到应有的出庭效果。
三、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提出了要求,行政机关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梳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化解行政纠纷,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建议行政机关在保持当前较高的负责人出庭率的基础上,着力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通过行政应诉和庭审技巧培训及庭审观摩、联席会议等形式,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出庭前充分了解案件焦点问题、对方当事人诉求、案件根源背景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以妥善应对庭审,在法庭上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庭审参与质量与效果,展现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提高涉民生重点行政管理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涉民生领域是行政案件的多发区,着力提高涉民生领域行政执法水平,是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键。一是要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各项决策能够充分反映民意,防止因决策失误甚至违法引发侵权纠纷。特别是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建规划、征地拆迁等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沟通协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特别是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容易形成诉讼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个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避免在补偿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要强化证据意识,主动、及时、合法调查收集证据,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推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执法瑕疵和诉讼风险。三是要切实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恪守职权法定原则,不越位,不缺位,不推诿,尽职履责,是谁的权利谁行使,避免社会公共资源浪费。
(三)加强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全面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要全面加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要强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规范工作流程,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时点和期限,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努力打造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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