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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收费标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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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7日 | ||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两部分组成。 1、执行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交纳申请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用。 2、实际执行费 实际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包括: (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法院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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