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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查控中心工作流程与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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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2日 |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查控中心工作流程与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查控中心的职能作用,规范日常查控工作,现将查控中心工作流程、日常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查控中心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遵守我院及执行局的日常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规定。 2、按照规定与各实施庭对接工作。2016年8月15日以前立案的执行案件使用案件查控流程表(后附样本)对接,该表由执行员建立,执行员应将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与证件号码、查控标的额、以及对查询和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要求填入查控流程表交查控员操作。查控流程表由执行员交庭长签字(涉及区重点企业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分管局长签字)授权所有操作,然后开始查控工作,查控员一切正常操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执行员负责;2016年8月16日以后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案件,先由执行一庭统一收案,直接将新收案件分到各查控员,由查控员在新系统中,验证被执行人证照号码,填写执行通知书,并进行初次全面的网络查询,然后将案卷交各庭内勤。 3、验证被执行人的证照号码。在接到查控流程表后,查控员首先应通过全国法院专用身份证认证系统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与系统录入的当事人信息核对无误才能进行查控操作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录入;如发现证照号码与被执行人不符,应及时与执行员联系查证,改正后再继续查控操作。 4、查控操作。查控员应熟练掌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在接到查控任务时应及时完成查询、冻结、解冻、续冻和扣划操作。 5、及时反馈查控操作结果。查控员在发送查询通知后,应及时查看反馈信息,如单个账户有20%以上可用余额的,应在看到后第一时间通知执行员沟通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所有银行均未有相当余额,应在所有查询全部反馈的当天将该案的查询结果书面打印并及时通知执行员。 5、制作执行通知书。接到新收案件后,在执行通知书的流程节点上根据案卷内容制作执行通知书的电子版并保存流转至网络查控节点。 6、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操作。收到新收案件后,先阅卷查找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据,如有相应证据则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提醒执行员相关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如未发现相应证据,则一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保案件的被查询人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7、查控员除应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外,还应接受查控中心负责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查控中心日常管理细则 1、四名查控员分别对应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执行四庭、保全案件的查控工作,其中保全案件查控员负责执保案件的查控工作和其他综合工作,每三个月轮岗一次,轮岗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工作交接完成。 2、查控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查控中心每个工作日8:30正式开始工作,17:30结束,11:50至13:30为午休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请假期间,请假人的相应工作由另一名查控员代理。为了保证执行查控工作的连续性,查控员应互相沟通协商公休假时间,避免两名以上查控员同时休假。 3、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相应操作。具体时间规定如下:接到查控流程表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核查被执行人证件信息;核实身份证照号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查询操作,多次查询不受此时间限制;冻结、续冻和扣划操作应在执行员通知后的2小时内完成,解冻应与执行员协商具体时间;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操作应在执行员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全局范围内的紧急临时性工作,除冻结操作外,不受此时间规定限制。按照各庭内勤交表的顺序操作。 当日交办的查控任务应在当日完成,不能完成的应自觉加班;查控员还应按照我院的临时安排进行加班。 4、严格履行现有审批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先操作后审批,如有特殊紧急情况,必须在紧急情况解除当天补齐审批手续。 5、如发生争议,须逐级上报,由双方所在庭室庭长协调处理或报分管局长处理,不得自行解决。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九月二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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