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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接近正义:在线庭审的规则思考——以生活化和权威化冲突及融合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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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6日 | ||
论文提要: 在线诉讼诉讼规则应把握生活化和权威化的动态平衡,实现亲民、效率与庭审严肃性的价值兼顾。目前在线诉讼的井喷式发展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其认识不足,产生庭审生活化现象,既阻碍法院查明事实,也有损当事人感知程序正义,其亲民、高效之下隐含庭审秩序失控风险。因此,在线诉讼庭审规则的构建应运用边界思维,将生活化与权威化有机融合,形成兼顾接近正义与空间正义的诉讼规则。并结合不同案件类型和诉讼环节对庭审纪律的不同要求层次,构建在线诉讼诉讼规则的具体运行模式。对虚假诉讼高发等空间、规则性要求高的案件,可视其职能上是否有必要和效率上是否有优势而选择设置在线诉讼室或适用较严格的诉讼规则。反之则可适用较宽松的诉讼规则。(全文共9995字) 主要创新观点: 1.通过检视实践中庭审生活化现象和表现,挖掘其形成机制。并通过与传统庭审方式的对比指出 其高效、亲民外观下的庭审秩序失控风险,以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出在线诉讼在亲民同时应与权威性结合。 2.运用边界思维方式,解构庭审生活化边界,厘清其影响因素,从中归纳出权威化融入的核心区、可替代区和非必要区。结合不同案件类型和环节,将庭审秩序作用领域划分为九大区域,并逐一分析其适用的具体诉讼规则。 以下正文: 引言 在线诉讼的井喷式发展带来庭审生活化现象,当事人在感受到司法亲民带来的司法可触及性和亲近感之余,也失去了基于法律严肃性的尊重,既不利于庭审空间正义建构,也不利于庭审程序正义感知。为此,需将权威化与生活化相融合以实现庭审的空间正义。然而学界目前对在线诉讼研究多围绕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完善展开理论构想,而较少从空间角度探索庭审规则构建。通过解构探寻庭审生活化边界,进而构建生活化与权威化有机融合的在线诉讼庭审规则,并结合具体案件类型和庭审环节,以期为实现在线诉讼庭审规则的接近正义提供新思路。 一、庭审生活化样态认知 自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在线诉讼案件量快速攀升,其应用呈现井喷状态。但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双方均未做好迎接线上诉讼时代全面到来的准备,庭审随意化、生活化现象随之而来。本文通过观察S省H区法院2020年应用在线诉讼的211起民事案件庭审录像,对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庭审生活化表现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展现其实然样态。 (一)庭审环境生活化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在家里沙发或床上、在车内、在工位上参与在线诉讼,甚至有当事人要求边走路边或边骑车边开庭。仅有极少数诉讼参与人庭审环境能够达到法定条件。 例一 某案件法官需询问第三人案件有关情况,被询问人王某通过在线诉讼方式出庭。庭审通过王某电脑端连线并进行部分询问后,王某开始向书记员咨询手机登录互联网法庭的方法,并表示其有急事需出门一趟,想用手机登录庭审系统一边出门一边出庭,后被法官拒绝。被询问人王某最终在工位上用电脑登录庭审系统完成庭审,但讯问过程中始终能够不时听到被询问人周围有人聊天、走路等声音。 由于目前法院暂未设立专用在线诉讼室进行在线诉讼,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作为“熟络当事人”也仅能以会议室作为在线诉讼的最佳场所,而对法律不熟悉、首次或偶尔参加诉讼的“生疏当事人”一般家中也不具备能够在书房等相对正式、严肃、安静环境出庭的条件,因此庭审环境缺乏硬件保障。同时,当事人一般采用手机作为诉讼设备,而手机相较于电脑所具有的便携性、网络连接便捷性一方面极大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导致当事人对开庭地点和环境可选范围极大,庭审环境难以掌控。 (二)庭审形象生活化 不常参加诉讼的“生疏当事人”一般能够对庭审保持基本尊重,但也部分存在着装不规范或态度不端正等情况,且能从其神情、姿态、言语等上感受到庭审随意性。 例二 某案件被告周某通过在线诉讼出庭,与周某视频连线庭审过程中,周某身着居家T恤在家中沙发上参加诉讼,并且在五十分钟左右的庭审中,周某先是半躺在沙发上,后又几次转换姿势,回答法官的询问时漫不经心,语气随意。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参加庭审的感觉更像是与朋友进行视频通话,而非参与司法活动,这种感受弱化了当事人对自己法律身份的认同感和代入感。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缺乏高效沟通互动来强化身份认同。当事人难以认识到自己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身份,这种身份困境表现在形象上即为当事人形象生活化。 (三)庭审行为生活化 此种样态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未经法院同意离开庭审视频画面;擅自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将庭审过程直播;在庭审中接打电话、进食、抽烟、随意走动;允许他人围观讨论等。 例三 某案件原告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唐某申请通过在线诉讼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唐某数次自行饮水、走动,法官提醒后一段时间能够保持庭审纪律,之后仍有此举;且最后庭审笔录签名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经书记员提醒重新签名时笔迹仍较为凌乱。 “生疏当事人”不具备完备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身份认同感,也缺乏自我约束意识,更需要法官的引导。而法官作为庭审秩序维护者受到物理空间限制,难以对当事人形成有效控制。这种内在的自我监督约束缺乏加之外部监督约束乏力,使当事人行为难以被管理和纠正,形成了当事人负面经验积累,从而导致行为难以管控。 (四)庭审行为虚假化 此种样态是虚假陈述的线上形态,主体一般限于原、被告、证人,隐含法律工作者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实践中数量较少,也难以查实。 例四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借款18万元,并主张其中3万元为现金方式出借。被告不认可收到3万元现金,表示实际出借金额只有15万元。该案原告申请在线诉讼方式出庭,并且表示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画面中也确实只有原告本人。但当法官询问原告现金3万元的出借经过时,原告频频眼神看向视频画面外的右侧方,陈述也经常停顿,其表述方式也较为职业化、书面化。法官怀疑在画面外有专业人员指导,要求原告独立陈述,但原告行为并无改善。 受视频画面、角度所限,法官基本只能看到当事人面部出现在视频画面中,对其镜头外行为无法掌握更无法查控,也难以有确切证据证实其行为异常性和违法性,导致形成虚假陈述可操作空间。当事人受利益驱使,也更易发生虚假行为。 总之,人类的行为来自于来自其心智活动,而人的心智活动演化过程包括人的大脑物理构造和人类针对特定环境的反应及其经验积累。因此庭审生活化现象也来源于内部外部机制的共同作用,当事人自我约束意识欠缺,外部环境氛围宽松,法官监督约束受限,共同导致了庭审生活化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见图1)。 此外,通过统计S省H区法院在2020年至今应用在线诉讼的211起民事案件,分析各种样态的在实践中的分布情况(见表1),进一步解读庭审生活化现象样态可知。庭审生活化的现象多发生于“生疏当事人”中。其中庭审环境生活化是其最普遍的表现,且几种表现样态往往相伴发生,一次庭审中可能同时存在一种或多种生活化情形。另外庭审行为虚假化因一般发生在特定案件类型中,发生频率不高,故占比较少,但对庭审效果影响最大。 二、庭审生活化与权威化冲突 在线诉讼消除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物理距离,化解传统庭审方式带来的心理距离,精炼庭审程序进而提高庭审效率。但在其便民、亲民、高效的外观下,隐藏着权威化与生活化的冲突和对庭审空间正义的消解。 (一)场域转换与约束不足 线下庭审空间塑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法庭微观环境设置,如“庄严的提示——国旗、国徽的悬挂;威严的宣告——阶梯搭建和桌椅摆设;肃穆的听觉、视觉、感受装饰——法槌、法袍、法台、台签等”,当事人对环境的陌生感会放大这种感受。二是庭审礼仪带来庭审仪式感。包括庭审开始时全体起立、法官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宣示庭审纪律;庭审中查明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最后全体起立宣读审理结果等。这些步骤和礼仪凸显了庭审的程序和秩序观念,也在提示当事人庭审的正式性。当事人参与庭审时深受这种无形的震慑,自然会有意识地约束自身行为,遵守诉讼规则。三是庭审外部约束力。法官作为庭审主持人对庭审秩序和当事人行为具有掌控力,法官能够直观观察到法庭内发生的行为并及时加以提醒、警告。加之司法警察作为惩戒性约束力量的保障,线下庭审能够保证对庭审秩序有足够的外部掌控力。 而在线诉讼消弭了庭审空间边界,难以营造出庄严肃穆的庭审空间,也无法举行多种司法仪式,当事人对庭审严肃性氛围难以感知。故当事人遵守诉讼规则需要更高的自觉性,更需要法官对其诉讼行为进行系统性引导。但受物理空间限制,此时法官对当事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反而更加难以察觉并及时纠正,法庭的外部监督约束力薄弱(见表2)。 (二)过程碎片与沟通不畅 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感知来源于参与感和尊重感。一方面,“有效参与和提高控制感是获得高主观程序正义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由于程序重要的理由部分程度上独立于程序公平对结果可接受性或结果公平的影响。被倾听进而感觉到尊严受到保护也能使当事人感受到程序正义。线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庭审中信息交互程度高,当事人对庭审参与感也更强。此外,线下庭审程序对当事人陈述诉请和答辩意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等流程保存完整,当事人有充分的表达和沟通机会,保障了参与人的尊重感。 在线诉讼的虚拟感和距离感以及对诉讼规则的精简则与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尊重感和参与感相斥。首先,在缺乏物理控制的虚拟空间,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主导感、推动感较低,难以产生庭审参与感。其次,在线诉讼对庭审规则的简化也包含当事人之间对抗性的弱化,难以形成“唇枪舌剑”式的激烈辩论,当事人倾听感、被尊重感贬损。当事人庭审感受调查结果也证实这一点(见表3)。 (三)隐藏流露与权力弱化 线下庭审对庭审秩序的掌控力和当事人自我约束意识都更强,诉讼规则更能够得到维护。另外,线下庭审相对安静、独立、封闭的空间使其能够“防止法法庭之外和之内的各种‘嘈杂的声音’对庭审活动可能造成的干扰”,更好地遵从直接言词、集中审理、辩论原则等,更有利于法官通过对当事人观察而形成内心确信。受同一物理空间限制,当事人也难以存在“场外援助”行为,故线下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能力更胜一筹。 在线诉讼本身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较弱,当事人自我约束意识更低,在利益驱动下,较线下庭审更易发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情形。在线上环境下当事人存在刻意隐藏流露行为,受“屏对屏”限制,法官难以细致入微地观察当事人临场反应形成内心确信,也难以保持祛除所有对庭审活动可能干扰的理想环境。因此,当事人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较线下庭审更难发觉和规制。法官对此意见较为统一,绝大部分法官在受访是都认为线下诉讼对防止和察觉虚假陈述更有优势。有法官说:“法官着法袍面对当事人与在屏幕中出现对当事人的威慑力差别很大,线下庭审可以当场质问当事人,并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互联网开庭会削弱法官的威慑力,当事人也没有需要作出回应的压力。”还有法官认为:“当事人线上环境比较随意,削弱法庭威严性。” 三、生活化与权威化的融合 在线诉讼形成的庭审生活化氛围拉进了诉讼参与人与法官的距离,使当事人参与庭审更加方便,增强“司法触达”从而降低司法门槛,这也是生活化融入庭审规则的价值所在。但不可否认,生活化的融入并未带来基于亲近感的尊重反而使其失去对法律严肃性的敬畏。需厘清庭审生活化边界,明确庭审生活化可以融合的制度部分和不可影响的内核部分,方可避免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核心遭遇庭审生活化的消解,达到庭审规则接近正义的最佳平衡点。 (一)生活化与权威化的融和基调设定 1.着眼法院职权定位。法院与政府定位不同,法庭与政府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也不同。因此像要求政府大众化、便民化一样来要求司法和诉讼活动的大众化和便民化是不合理的。法院如果类比政府来精炼司法程序简化,最终会使公众将法院与政府在本质上等同,将司法活动看做行政活动的一种。这与司法活动目的相悖,也与司法活动定位相抵触。因此庭审诉讼规则的设定和运行需要融合一定的权威性来保障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2.提高程序正义感知。法律信任来源于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而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对有理性的现代人而言,确信是由证明过程决定的,承认是由说服效力决定的。当事人尊重诉讼结果的前提,就是考量做出这一诉讼结果的正当化前提,也就是庭审秩序的正当化。权威化的适当融入能够保障诉讼规则有效实施,提高当事人的尊重感和参与感。 3.“帕累托最优”。不同的程序设定赋予结果的权威性不同,正如“重装备”的普通程序与“轻装上阵”的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所感受到的权威性效果不同,不同层次法庭秩序规则中当事人所感受到的权威性也不同。尽管从实用主义角度考虑,如何使成本最小化甚至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目标设定,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利是更为重要的诉讼价值。因此需要权威化与生活化有机调和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总之,理想的庭审规则应当融合生活化和权威化,在便利当事人的同时保持庭审应有的权威性。这就对庭审规则的设置和运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通过对庭审生活化边界的解构与优化,发现庭审秩序生活化与权威化动态平衡的可行手段,提高生活化与权威化融合的可借鉴性、可操作性、可预测性和可选择性。 (二)生活化与权威化的边界范围解构 1.生活化衡量维度界定。要在实践中找寻生活化与权威化融合的最佳临界点,即明确生活化的边界,核心难点在于从何种维度衡量和透视生活化。可从显性“生活化边界”与隐性“生活化边界”两方面界定。显性边界即为通过规则构建的边界,是具体清晰可见的。隐性边界则是指庭审秩序在规则框架内发挥生活化影响力的范围,其以非实体的形态存在,又通过非实体的方式对诉讼活动产生影响。显性生活化边界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历史演化,其规则构建受历史上诉讼规则构建的影响,即制度演化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二是隐形边界,显性边界与隐性边界互相作用,随对方范围大小的改变而改变,是一种动态互动关系。因此,生活化的隐形边界是决定其融合临界点的关键。 2.生活化隐性边界解构。根据隐性边界的作用方式和运行方式,可将隐形边界解构为四维度:空间边界,规则边界,能力边界,效率边界。第一,空间边界即在线诉讼当事人所处场所、地点、环境布置。这是四类隐性边界中最明确和具体的,也是对在线诉讼生活化的显性边界影响最大的。第二,规则边界即在线诉讼庭审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与空间边界一起构成庭审生活化发挥作用的两大要素。相较于空间边界,规则边界规定更为细化,但若违反边界也更难以察觉。第三,能力边界是法院构建庭审空间和庭审规则的能力,即“法院能不能做到”。第四,效率边界是指庭审秩序的规则成本问题,即一种规则构建成本与正向收益的对比。包含最低效率边界及相对效率边界。最低效率边界即一种庭审秩序的构建成本高出其所带来的正面效益相当。相对效率边界是指,当庭审秩序构建成本低于正面效益但还有更低成本且不明显减损正面效益的选择时,更低成本秩序选择更符合经济效益。 3.生活化边界关系厘清。空间边界、规则边界、能力边界和效率边界存在两两之间的不同关系,空间边界和规则边界在同一概念组,能力边界和效率边界同属另一概念组,从而形成秩序边界和效能边界两个维度。㉑ 首先,考量第一组概念之间范围大小。显然空间边界较规则边界更为明确,规则边界内涵更为广泛。第二,考量第二组概念范围。效率边界是综合考虑诉讼秩序构建的投入和产出后庭审秩序构建的有效范围,这又包括最低效率边界和相对效率边界。一般来说,庭审秩序构建中权威化的融入与庭审效果呈现倒U型曲线,一开始会随着权威化融入的增加呈现效果递增,在达到最大值后呈现边际效益递减趋势。若与其他秩序构建方式相比较,则会出现两个临界点,一是最低临界点,二是相对临界点。在庭审效果弱于其他构建方式的产出效率时为相对效率边界,在其诉讼规则构建权威化融入本身无法达到优化庭审效果时则为最低效率边界。可知最低效率边界大于相对效率边界。能力边界是在不计代价的前提下,在线诉讼所能达到的最高权威性。因其不考虑成本问题,范围显然大于效率边界。即规则边界范围大于空间边界,能力边界范围大于最低效率边界大于相对效率边界。第三,比较在两组概念中范围更广的两个边界大小,即比较规则边界和能力边界。从现实考虑,在线诉讼庭审规则的构建在必要时甚至可以不计代价去实现司法任务。而规则边界不仅要考虑能力,还要考虑这一规则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定原则,是否超出法定限度。因此,能力边界范围仍大于规则边界。第四,比较空间边界和效率边界这两种在两组概念中范围更小的边界。空间边界与效率边界维度不同,但空间边界所能进行的设定并不必然是高效率的。超出效率范围的设定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失去规则设定意义。因此,空间边界应当大于效率边界中的最低效率边界。 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能力边界大于规则边界大于空间边界大于最低效率边界大于相对效率边界。因此,可通过一个统一模型的构建,将四种边界关系清晰化(见图2)。 (三)生活化和权威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进一步对生活化与权威化融合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可将其归纳为六种因素:司法机关需求、当事人需求、法律原则界定、司法资源、实际互联网普及率、人员素质。其中前三种对空间边界和规则边界影响密切,后三者对能力边界和效率边界影响密切。 对空间、规则边界的影响:首先是司法机关需求,诉讼秩序的构建首先要满足司法机关需求,包括能否符合庭审功能、确保庭审效果等。这是在线诉讼秩序构建的关键影响力,司法机关需求直接影响空间、规则边界的设定。司法机关对查明案件事实的追求使其更看重权威化的融入程度。其次是当事人需求影响,主要是对生活化程度提高的需求,生活化程度越高,越方便其参加诉讼。最后是法律原则规定影响,法律原则规定是空间边界和规则边界的直接体现,区别是二者在实践中,空间边界规定更为明确可操作,而规则边界更为柔性也更难以把握。 对能力、效率边界的影响:首先是司法资源的影响,这对能力边界影响更大一些,司法机关掌握更多的司法资源,其能力范围就更广;而对效率边界的影响较弱,因为效率边界更依赖司法资源的整合利用。其次是科技水平的影响,当地互联网普及率越高、智能技术实际普及率㉒越高,对在线诉讼庭审秩序构建客观制约越小,能力边界和效率边界越大。最后是人员素质的影响,这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也包括当事人为主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素质。人员素质越高,对在线诉讼规则认识和掌握越深入,效率边界和能力边界也将随之扩大。 基于此,可对生活化边界进行统一解构,生活化的显性边界是由庭审规则的历史演化和生活化隐性边界共同决定的,其中隐性边界对显性边界起决定性作用。隐性边界又可以分为空间边界、规则边界、效率边界和能力边界四种边界,这四种边界又可划分为空间-规则维度和效率-能力维度。其中,空间边界和规则边界由司法机关需求、当事人需求和司法原则界定所共同界定。效率边界和能力边界由司法资源、科技水平和人员素质决定(见图3)。 四、在线诉讼庭审规则修正 以生活化与权威化的理想融合状态为目标导向,从空间-规则维度和效率-能力维度做横向与纵向分析,可对在线诉讼的诉讼规则设定和运行做出层次化演绎,从而加强诉讼规则的可操作性,实现庭审空间正义的精准化生产与分配。 (一)效率、能力维度的层次性与权威性融入 根据效率、能力维度的影响因素,可将生活化与权威化的融合程度分为高、中、低三种层次: 1.高层次:设立专门在线诉讼室。比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之规定,联合司法所、社区服务站等机构,建立在线诉讼室,配置安检、身份核验、法徽、法台等空间布置设备。当事人需同线下庭审一样,在庭审前通过安检、存放随身物品及手机等录音录像设备后,经身份核验进入在线诉讼室,运用在线诉讼室的网络设备进行庭审。同时庭审环节完整,具有与线下庭审相对等的庭审效果。 2.中层次:设定与线下庭审相对等程度的严肃性规则。此时,当事人无需前往指定的在线诉讼室,但仍应遵守基本的诉讼规则,包括环境上应保证安静、无干扰、网络信号良好;着装上应着正装,庭审时姿态端正;不得私自录音录像、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等,并设定违反诉讼规则的惩戒机制。庭审程序、环节也应当完整,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3.低层次:设定较线下庭审更宽松的诉讼规则。此时在线诉讼庭审规则可比照线下庭审诉讼规则相对放宽标准,如环境上可允许轻微干扰,但不得影响庭审进行;可着便装;可进行不影响庭审实质进程的行为如饮水等。 (二)空间、规则维度的层次性与案件类型调和 在生活化的四种边界中,最为重要的是客观规定的空间边界和技术水平决定的效率边界。将其单独分析可以发现,空间边界内部被效率边界划分形成了三个区域(见图4)。将其与民事案件类型、环节相结合,可形成核心区、可替代区和非必要区这三种层次的划分。 1.核心区:这一区域内是高度融合权威性的核心区域,在此区域内较高的权威性融入所形成的高层次空间性、规则性要求必须且有效率优势。从案件类型来看,需高层次权威性融入的案件为(1)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如四类案件等;(2)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等对庭审掌控度要求较高的案件,如民间借贷类案件;(3)纠错程序启动难度大的案件,如普通程序案件、再审案件;(4)需要当事人本人出庭或出示证据原件的案件,如人身类、婚姻家庭类、继承类案件;(5)争议较大、举证质证等环节要求较高的案件、有证人需要区分地点的案件等。涉及案件审理环节则应当是法官询问调查案件事实环节,也包括质证、鉴定等。这些案件类型及环节对庭审空间正义要求更高,包括对空间的生产过程和空间的资源分配两方面的要求。㉓采用较高的空间、规则标准一方面相当于为其分配更多的空间资源,使当事人更能感受到空间正义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能客观上敦促当事人积极参与庭审、参与正义的生产。从而形成案件所需的高层次空间正义。 2.可替代区:对空间性、规则性要求中等。在相对效率边界和最低效率边界之间的2号区域,表明在此区域的案件适用高层次庭审秩序建构依然能发挥积极作用,但与中、低层次庭审标准相比则无效率优势。在此区域案件对庭审空间正义要求降低,可适用更为经济、更为生活化的诉讼规则。此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互联网发展程度、法院司法资源硬件设施配备、当事人接受理解能力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专门在线诉讼室或诉讼规则,不仅能使生活化的融入实现司法资源的精准化,同时能避免“数字鸿沟”和心智带宽对边缘群体的侵害。 3.非必要区:对空间性、规则性要求较低。在空间边界与最低效率边界之间形成的3号区域,表示高层次庭审秩序所带来的庭审效果收益已经无法抵消其成本,此时适用高层次庭审秩序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给司法机关带来负担。适用低层次庭审秩序更有效率优势。包括(1)对诉讼经济型要求较高的小额诉讼案件;(2)对庭审权威性要求不高,过高权威性反而不利于案件解决的调解类案件;(3)案情简单争议较小的被告缺席的简易案件、督促程序等;(4)送达、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宣判等庭审环节。这些案件类型和环节相对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更注重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因而对较低的空间-规则性不仅不会影响庭审效果,反而更能发挥在线诉讼的激励性功能,鼓励当事人与法官主动积极交流,消解异质性空间带来的隔离感,促进此种情况下的空间正义实现。㉔ (三)在线诉讼庭审规则的层次化演绎 通过对效率-能力维度和空间-规则维度的划分,在保持在线诉讼诉讼规则基本原理和框架基础上,将效率-能力维度与空间-规则维度结合可划分出九个空间区域,以此明确相应情形下诉讼规则的具体构建(见图5)。 1.空间-规则维度高。这表明在线诉讼案件有必要适用高层次的庭审规则。(1)如果能力-效率纬度高,这表明适用高层次庭审规则有必要且有能力,是权威化融入的核心区域,则应对应设立在线诉讼室的庭审规则(见图5,1号区域)。(2)如果能力-效率维度适中,既可以设定指定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室,也可适用中层次庭审规则标准。法官可根据本地区科技发展情况、当事人能力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见图5,2号区域)。(3)如果能力-效率维度低,则表明在此种情况下,庭审规则虽有必要设定高层次,但已无效率优势。即尽管案件对空间、规则的要求高,但以法院的能力和当事人情况看,不宜或无法达到指定在线诉讼室的程度。此时可设定中层次庭审规则,以保障庭审正常进行(见图5,3号区域)。 2.空间-规则维度适中。表明此时在线诉讼有一定必要性适用高层次庭审标准。(1)如果能力-效率维度高,表明高层次庭审规则有效率优势,那么既可以指定当事人通过在线诉讼室参加庭审,也可设定权威化标准(见图5,4号区域)。(2)如果能力-效率维度适中,应当倾向于设定标准(见图5,5号区域)。(3)如果能力-效率维度低,表明失去了效率优势,本应适用较低标准的庭审规则。但因此时空间-规则维度适中,因此该区域适用的应是中层次庭审标准而非低层次庭审标准(见图5,6号区域)。 3.空间-规则维度低。表明此时没有必要适用高层次诉讼规则。无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有没有能力和技术条件,都无需适用在线诉讼室或中层次诉讼规则。设定较低权威化标准即可满足需求(见图5,7、8、9号区域)。 结语 线上诉讼时代正在到来,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线诉讼规则的完善和细化不是朝夕之功。通过将庭审生活化边界进行系统解构,将不同案件类型与相对应的权威化融入程度相结合,有助于形成诉讼规则生活化和权威性动态平衡,实现高效、亲民与确保诉讼严肃性和规范性的双重目标,为在线诉讼规则的设定能够接近空间正义的实现提供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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