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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政下行政裁判文书的结构性重塑—以民事裁判文书为对比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6日

论文提要

行政裁判文书现有结构无法创造良好的说理环境,搭建逻辑顺畅的撰写思路,致使文书存在说理不充分、论证不到位等显著痼疾,难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亟需改革。从行政裁判文书改革的演进轨迹可以看出,行政裁判文书样式脱胎于民事,烙有民事裁判文书的印记,致使司法实践中民行裁判文书结构存在趋同的倾向,但二者本身在说理对象、说理难点、说理内容上的差异性要求其在结构上应当和而不同,体现特色。要想摆脱这一沉疴,应立足于行政裁判文书主客观诉讼兼顾的功能定位,通过修正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路径、说理内容、叙事逻辑等方面,确立区别化的文书结构要素,推行类型化诉讼文书样式变革实现结构重塑,从而驱动文书说理的完善,促进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全文共9998字)

关键词:行政裁判文书  客观行政  结构重塑  

以下正文: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行政审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承载的职责和使命日益彰显。其中,其独特的使命和价值在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了客观行政的色彩。而这一权力规制功能能否发挥实效往往借助于裁判的指引评价。换言之,司法正义需以看得见的方式—裁判文书具象化地呈现。这些都对行政裁判文书的质量和释法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囿于行政裁判文书的现有结构,其往往存在选择性说理或大杂烩式说理,说理较为粗糙,实践中饱受质疑。因此,如何对行政裁判文书进行结构性改革,通过文书样式之重塑,促进实质说理之完善,真正发挥行政审判之功能,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直面的问题。

一、行政裁判文书改革的演进轨迹

    分析过去,是为了更好的展望未来,展示我国行政裁判文书改革变迁的背景与特殊性,并努力从中为“从历史走向未来”提供方向性的思考。依循行政审判实践运作的发展轨迹,根据样式结构变化,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文书发展历经萌芽期、成型期、发展期、成熟期。

(一)萌芽期(1982年-1991年)

相较于其他两大诉讼,行政审判制度起步较晚,其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一次将行政案件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标志着行政审判纳入法治轨道,为行政诉权提供制度保障。但行政审判诞生之初,审判程序、裁判文书均参照民事审判的作法,并无单独的样式结构,所以最初的行政裁判文书烙有很深的民事裁判文书印记,并未突出行政审判特点。此时,行政裁判文书得以生根发芽。

(二)成型期(1992年-2003年)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标志着国家治理结构中公民对峙政府制度化平台的正式建立。但行政裁判文书的规范样式却姗姗来迟。1992年6月最高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始对其制作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要求。该文件要求裁判文书内容要素齐全,结构采取三段式,即正文部分由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组成。这源于当时采取纠问式的庭审模式,此时的文书样式突出规范文书的内容与结构,增加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明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司法审查对象,但对说理指引未予关注。

(三)发展期(2004年-2014年)

随着2000年《行政诉讼法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审判改革步伐加快,审判模式发生转变。诉辩式的审判模式需要新的判决书样式来承载。为提高文书的制作水平,2004年最高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审行政裁判文书样式(试行)》,对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样式重新进行了规定。此次修改特点之一在于为突出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展示之后,随之将被告证明其合法性的证据一一列举在后。

(四)成熟期(2015年至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四五改革纲要》要求“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增强判决书说理性”。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2015年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同步实施为契机,最高院制定发布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此次改革,优化了行政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重视对争点的说理及法律释明,要求繁简得当,方向性和操作性更强。样式演进的内容要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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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结:行政裁判文书演变的内在趋势

通过对比、梳理不难看出,行政裁判文书样式的演变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样式变革附随化。作为行政审判的产品与结晶,裁判文书样式的不断演变与行政法的完善、司法改革的推进息息相关。诉讼模式及其功能的转变要求文书变革与之相适应,且样式变革过程中往往伴随说理的完善,二者存在重合。第二,样式制作规范化。行政裁判文书样式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杂乱无序到规范格式的演变,趋向内容规范性、结构固定性、用语程式性。其在诞生之初与民事裁判文书格式并无二致,到有所区分,寻求构建体现行政审判特点和规律的样式,标志着行民裁判文书之间开始注重差异性。第三,结构改革中心化。文书结构主要以“合法性审查与由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中心进行逻辑顺序上的调整。最终确立了如今的文书正文先叙述被诉行政行为,树立“靶子”的行文结构,使司法审查问题更加突出,使法院审判更加具有针对性。

二、行民裁判文书说理应然之对比透析

梳理30多年来行政裁判文书的沿革,可以发现其制作水平有了显著的进步。但目前行政裁判文书仍然停留于合法司法的形式追求,并未实现公正司法的内心认同。“不愿说理、不善说理、说不好理”的问题依然存在,致使行政审判职能无法彰显。如何摆脱这一运用困境?不妨从行民判决书说理的对比分析中窥视一二,以期探求解决之道。行政诉讼依其本质特点来看,大多数为客观诉讼,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而民事诉讼为主观诉讼,系原告出于救济自身利益的目的提起诉讼。因而,折射到裁判文书说理上,无论是说理对象、说理内容还是说理难点上,二者迥然不同。

(一)说理的对象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作为民VS官之诉,通过审查被告的行为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故而行政判决书说理需要针对行政机关,实现监督行政的说理诉讼功能。而民事诉讼为民VS民之诉,其判决书说理对象为平等当事人,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借力打力,穷尽诉材,实现平等保护、定纷止争的说理诉讼功能。

可见,说理对象与说理功能实际上是互为印证。而说理对象与功能的差异决定了文书对说理程度的要求相异。功能目标愈宏大,则说理充分与否的标尺越高。民事诉讼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案结事了,因此,当诉讼当事人对于说理接受且法律适用无误,充分说理已然实现。但当一份裁判文书说理除上述目的外,还追求其他功能时,说理充分的标准就相应拔高。就行政裁判而言,充分说理就是要突出行政裁判文书在功能面向上的不同,使其监督功能得到体现。

(二)说理的内容存在差异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院的职责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事实是否存在,原告的请求权能否成立。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例外情形下进行合理性审查,而非审查案件事实的真相,更非审查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故法院在审理中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进行审查。

司法审查内容的不同,决定了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不同。表现之一在于对争议事实论证时举证责任说理方法的不同。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而行政诉讼基于“官民”地位不对等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接受司法权的审查。这是因为,相对于司法权而言,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是依据事实与适用法律作出一定判断的行为。又因其系首次判断权,决定了行政主体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应有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否则即违法。因此,行政裁判文书要对这一举证责任特色有所体现,对此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三)说理的难点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本质在于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因而审查具有全面性,体现于诉判关系上,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客观诉讼判决具有溯及力与对世的效力,及于所有与行为相关的主体。因此,只要与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问题, 即使原告没有质疑,也要主动审查,从而构成了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难点。

以北海乃志海洋公司诉北海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为例。在该案中,原告并未提及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但法官仍需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包括涉案处罚关于违法主体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占用面积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等,进行逐一、全面审查。

而民事裁判文书基于解决纠纷和权利保障的诉讼目的,其说理的难点在于情理与法理。这意味着民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既要尽量客观化,还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都需准确充分。与行政诉讼全面审查不同,民事诉讼要求诉判对应,法院的裁判只在当事人诉求范围内,判决的拘束力也只局限于诉讼当事人之间,因而民事判决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展开说理即可。

 三、行民裁判文书结构之实然趋同性

行民裁判文书说理的差异性决定了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应当有所不同。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二者结构却呈现出趋同的现象。本文以在最高院公布的行民典型案例中随机选取相应之判决书作为比对样本,予以比较分析。为了便于说明结构异同,将两份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以列表形式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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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可见,在样式结构设计上,民行判决书追求遵循共性,除了在案件“事实部分”中,行政判决书首先需进行行政行为和一并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叙述外,二者结构在其他部分并无二致。

首先,诉辩举证环节相同。行政判决书延续民事判决书的方式,在诉辩意见后写明各自提交的证据,但这一作法并未与真实的行政审判庭审过程相呼应,难以体现包括举证责任在内的行政审判特点和规律。

其次,质证认证环节雷同。行民判决书对证据认证剖析均相对简单。判决书中二者的认证意见分别仅为66字和24字。但需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对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予以评判,重点对证据进行审查,因而法官应对证据认定过程及是否采纳的理由充分分析。唯有让法官目光在证据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建立起证据与事实之间应然关系,才能使诉讼各方对裁判结果既能知其然,亦能知其所以然。而参照民事的现有结构显然未实现这一剖析过程。

再次,事实部分认定逻辑趋同。二者对事实认定均采取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案件事实的方式,虽有能清楚展现整个案情,通俗易懂等优点,但由于审理查明部分与被诉行政行为内容部分重合,按此结构极易造成判决内容冗余,论述繁复。毕竟行政诉讼作为复查性诉讼,其叙事应围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进行剪裁、实录,包括裁量情形的相关因素展现,为法律适用说理做好铺垫。

最后,判决理由撰写相似。行民裁判文书说理在诉判关系上明显不同,行政诉讼审查的全面性要求判决需严谨表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对行政行为的主体、程序、认定事实内容等五要素进行全面评价,加以论证。但显然上述文书并未体现该规律。缘何造成该种现状,其实在前文所述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之路中已初显端倪,这很大程度上源于行政裁判文书脱胎于民事裁判文书,结构照搬于民事,烙上民事裁判文书的印记。

四、客观行政下行政裁判文书的功能定位

前文可知,结构的缺陷制约了裁判的说理,实践中如何弥补这种缺陷?从表面上看,行政裁判文书结构研究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但深入本质,实则是行政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的外化,更是行政诉讼功能的选择性外化,故行政裁判文书功能应体现与行政诉讼功能的高度一致性。在应然层面,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特有功能:维护客观公法秩序

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从制定之初,便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为宗旨进行制度设计,以客观诉讼进行定位。11互为因果的客观诉讼说与行政行为理论,共同促成了以被诉行政行为为中心的撤销诉讼体系,并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监督行政是民行诉讼分野的根本原因。12从功能反映这一角度探求,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标准和样式重塑同样需定位于监督功能的实现。

监督功能具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判决书行文格式及风格上应区别于民事判决书,具有强烈确定方向的监督性、针对性,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为中心,突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正如王亚新所言,判决书是否能够在诉讼审判制度内真正占据不可或缺的关键位置,或是否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取决于其具有的样式结构。13另一方面,要求实质上说理充分,有效回应法的目的,对行政行为评价准确,体现法理性、逻辑性、全面性,发挥裁判评价指引作用。例如一旦作出撤销判决,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六类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形进行论证阐明。

之所以强调监督功能,理由在于:行政诉讼所遭受的诸多质难,皆源于规制行政权不足上,没有发挥制度设计和社会期待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控权使命。14行政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决定了司法介入行政的深度与广度。毋庸置疑的是,监督的初级目标在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而实现追求更高目标-模范政府的塑造。推动模范政府的追求是将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化逻辑拓展至“通过理性的合法化”以及“参与的民主合法化”从而达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15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觑。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借助行政裁判文书改革这一路径,提升监督的空间,通过说理充分、结构明晰的行政判决指引政府治理,不失为成本低、阻力小但事半功倍的良策之举。

(二)代表功能:保护主观个人权益

如果说客观监督色彩为行政诉讼制度设置的初心和本来面目,那么随着时代变迁,行政协议纠纷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协议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昭示着行政诉讼又呈现出主观救济权利的另一面功能,属于主观诉讼的范畴。此时,行政行为合法性不是审理的核心,法院只审查确定相对人权利是否存在、合法,所遵循的程序与客观诉讼不同。作为展现司法审判过程的窗口与平台,行政判决书同样应体现该功能的要求。

保护主观权利救济功能模式下要求以回应原告诉求为主要意旨,因而,法院需注重原告主体地位,主要就原告诉求进行审查,附带审查被诉行政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虽然裁判文书样式结构上类似于民事判决,但说理内容体现差异性。例如在行政协议纠纷中,其判决内容要求需围绕协议的合法性、合约性进行说理。且《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类型的出现,也要求裁判文书对这功能予以回应。该功能定位更加有利于私权保护的实现,避免原告诉求与法院裁判间自说自话现象发生的不利后果,有助于公民对公平正义产生获得感。

(三)定位启示:主观个人权益与客观法秩序维护之兼顾

从《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和当下的国情、法治实践来看,我国行政诉讼采取主客观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构造。而随着行政主体职能的不断变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类型不断扩张,受监督的公权力范围逐步扩大,权益是否受损与权力是否滥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重叠性。因此,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转化为对行政的监督,实现相对人权益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体过程,很难割裂。16

通过行政判决勾勒行政行为合法性乃至合理性的模式,指引政府治理,缓和官民关系,发挥诉讼辐射影响,是保障国家治理转型中的有效手段之一。因而,实现保护客观法秩序与救济公民个人权益的功能兼顾也应作为行政判决书的题中之义。

五、行政裁判文书重塑的实现进路

基于前文对文书功能定位的探寻,行政裁判文书若想救济个人权益的同时发挥政府治理指引实效,兼顾双重功能,就必须进行革新,作出内容夯实的判决。而内容夯实的判决依赖于充分的说理与规范的结构。

(一)修正:行政裁判文书的内容驱动

1.叙事逻辑:从事理性叙事延伸至法理性叙事

司法实践证明,判决书说理并不专属于“本院认为”之中,亦隐含在“审理查明”的叙事部分。通常来讲,向谁说理决定了怎样说理,即文书说理预期受众的确定与排序影响说理的形式。行政裁判文书的审理查明部分往往借助于时间的过程性,采取事理性叙事方式,虽具有真实叙事之感,但并未突出行政机关作为说理对象的特殊性。如果法官呈现的查明事实仅为故事性样态,便难以通过叙事的隐性说理,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技术“规训”。

强调行政裁判文书的法理性叙事,并非排除事理性叙事,而是要求更多的以复审视角去叙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通过话语确保叙事所承载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吻合,实现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式叙事,包括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收集哪些证据及程序。这样既能避免审理查明部分与判决书中被诉行政行为的叙述内容过分重合,又可为本院认为的司法三段论提供充分的小前提。例如在沈北税务有限公司与沈北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17一案中,法院裁判就值得商榷。该案审理查明部分,法院叙事过于简单省略,并未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及调查取证情况加以阐述,但在裁判理由中却论证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如此判决难免让当事人及受众对裁判结果心生质疑,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说理路径:从形式主义说理延伸至实质主义说理

任何国家,法治的重心都是制约和控制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和异化。18这种实质法治主义理念的发展,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放任自流,需加以约束,实现有效监督。在本院认为部分,受传统形式主义裁判思维影响,法官通常借助三段论涵摄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其眼光仅在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与如何作出决定(经过了什么环节、程序等)之间往返流转,保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却忽略了追求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认同感,难以达到说服的说理目的。

而法官作为实质正义的维护者,不能仅止步于此,还应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即通过过程性审查探寻行政机关为什么作出某种决定。这是因为,一个合理的行政行为最起码要有理由,附具理由的行政行为才属于理性行政行为,法院裁判文书同样如此。19行政法官的核心任务在于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理由及其包含的论证中,分析、辨别论证的有效与否、可靠与否、强弱与否,进而判断行政决定的成立与否。因此,实质说理要求在论证行政行为合法性时需对what(何种行政决定)-how(如何作出决定)-why(为什么作出决定)分别加以评价,20以此表明法官已经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考虑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作出裁判。

3.说理内容:从合法性说理延伸至合理性说理

在实质主义说理路径的指引下,行政判决书说理内容也从合法性说理延伸至合理性说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层面分别对应对的行政与好的行政,体现模范行政的价值追求目标。

模范行政要求下的裁判文书说理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合法性审查说理,要求从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满足法定事实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展开;另一方面合理性审查,主要针对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内容可从是否属特殊情况的行政应急权力、对不确定概念解释是否合理、事实认定是否足够根据、是否符合行政正当原则、是否符合行政均衡原则等方面论证理由。22而论证合理性理由时通常借助如比例原则、相关考虑、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理予以评价。司法实践中不乏有益的探索,例如在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广告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中23,法院在评价涉案处罚为何明显不当时充分说理,指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考虑案涉相关因素,包括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认错态度等。

4.案件说理示例

本文所构建的裁判文书说理方法主要针对“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现以该两部分说理较好的案例,即“阮克荣与安徽监管局等行政处罚案” 24,来说明裁判文书内容驱动的修正方向。

图片3

通过对本案的说理解读可见,在“审理查明部分”,法官在事理性叙事的基础上实现了法理性叙事,以安徽证监局为视角,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过程进行叙事。而在“本院认为”的裁判理由部分,在对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合法性说理评价后,对操纵证券市场认定及虚假申报操作的概念性和构成要件式解读,进一步对行政机关为何如此认定进行了合理性评价。

(二)重塑:行政裁判文书的结构驱动

1.前提:构建类型化的裁判文书结构模式

在现有的司法体系框架下,可尝试在满足主客观诉讼功能诉求的基础上,分别构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的类型化裁判文书样式。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实践的反思。为回应新行政诉讼法对各类判决方式类型化的规定,2015年《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设计了包括撤销类、给付类等在内的13类案件裁判文书样式。但上述文书样式并无实质差异,主要围绕撤销类样式进行相关内容变化,间接反映了我国主要以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来构造的行政诉讼制度。如此结构的滞后性、不合理性已愈发凸显,无需赘言。何不跳出原有桎梏,另辟蹊径,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第二,基于行政诉讼类型化发展的需要。随着行政权运行方式的转变,给付行政的兴起,行政争议日益繁杂和多样化。目前通说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标准,行政诉讼类型分为撤销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由于行政纠纷间性质的差异,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指向个性化的诉讼程序和规则,方能对争议因地制宜地实现“问诊”和“对症下药”。25而裁判文书作为展现诉讼过程的窗口,势必要体现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样式结构亦应有所差异。

2.方案:确立区别化的裁判文书结构要素

1)撤销诉讼

行政撤销诉讼作为撤销违法行政、维系合法行政的典型客观诉讼,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至被告,原告仅对诉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目前的文书样式对此却未予展现。因此,重塑过程中应当体现这一举证特色。与此同时,裁判文书最低限度的说理责任是就说理程序价值目标而言的责任,即裁判文书需要围绕 “争议焦点”进行说理。26这要求确立争点型文书样式,提升逻辑性、针对性。可尝试撰写判决时,无论是事实争点还是法律争点,在判决书单独固定成章,以充分发挥争点的指示作用。具体方案如下:

1)判决书的首部—(2)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3)当事人的诉辩意见—(4)双方争议焦点[单独成章,焦点为事实争点、事实和法律争点]—(5)当事人的举证[被告举证、原告举证]—(6)就争议事实进行质证、认证—(7)审理查明—(8)本院认为—(9)判决结果—(10)尾部。

需注意的是,如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无异议,只对适用法律有异议,那么可调整结构,将(4)位置调整(8)之前,即只在本院认为部分前先列明法律争点,再进行说理,其他部分与事实争点结构设计相同。

2)给付诉讼27及确认诉讼

作为以回应原告诉求为主要意旨的主观诉讼,多数情况下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由于审查内容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民事趋同,因而在文书样式上可借鉴民事判决书样式,但仍要以突出案件争点为原则设计。具体方案如下:

1)判决书的首部—(2)原告诉称—(3)被告辩称—(4)双方争议焦点[单独成章]—(5)当事人的举证[原告举证、被告举证]—(6)就争议事实进行质证、认证—(7)审理查明—(8)本院认为—(9)判决结果—(10)尾部。

3.保障:几点补充思考

(1)争点的具体化处理

确立争点型判决结构,要求法官需针对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具体化的争点,避免抽象化。因为抽象的争点很难带来问题意识,难以有效发挥导向功能。唯有以法律事实为基本单位的具体化争点可以提升判决书说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例如,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若将“原告所受伤害是否系因工负伤”固定为争点,即为抽象化争点,而将“原告发生事故地点是否为下班合理路线”这一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事实作为争点,系具体化争点。

(2)证据认定的充分化处理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若只写明认定结论,忽视或模糊争议性证据的认定依据,势必导致辩论事实与法院认定事实两张皮,难以理解事实形成过程和正当裁判理由,无法让人服判。因此,应注重对证据进行繁简得当、有主有次的论证剖析:对无争议证据简化说理;对争议证据强化说理,围绕证据三性、借助行政案卷排他性、证据责任分配原则、最佳证据等规则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阐明认证结论和理由,公开心证过程。例如方才女诉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8一案,法官在证据认证的综合评判环节就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围绕争议证据逐一回应,堪称此举的典范。

 

 

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既需要主题宏大的顶层设计,更需要微观上审判权运行层面实施细节的完善。而裁判文书改革,无疑是其中改革成本最小、难度最低但却影响事半功倍的举措之一。通过行政裁判文书结构重塑,加强释法说理,促进其功能发挥,方能使司法裁判从看得见的正义转变为说得出的正义,方能使其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剂良方、服务司法改革大局的一步妙棋,促使行政诉讼在助推法治进程中着下浓重的笔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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