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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社会参与体系的评估与优化-以行为请求权执行为视角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6日

编号:

      

民事执行社会参与体系的评估与优化

——以行为请求权执行为视角

论文提要:

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中关于“社会参与”要求的提出,为解决行为请求权执行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对托马斯社会有效参与模型进行本土优化,在“社会参与”一级概念与“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二级概念中,结合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例剖析,可以构建出综合衡量参与行为之参与度、参与力、参与面、参与意的LASW评估模型。通过对执行外包送达、查控信息反馈、执行悬赏、社会协调、失信惩戒等执行参与行为进行评估,引入个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环境条件等变量因素,对模型进行校正,经综合评估,得出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体系目前存在的关键环节缺失、最优效能未发挥、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基于LASW模型,对焦行为请求权执行的难点与需求,对其社会参与体系的优化提出建议思路:设置执行参与事项,将关键难点的独立事项开放公众参与路径;立足于不同需求层次设置参与激励以强化公众参与意愿,完善现有的执行参与制度以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根据个案执行中的变量因素,结合不同案件选择最佳参与方式,以提高参与效率、优化参与效果。(正文共9998字)

主要创新观点 

1.结合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中“社会参与”要求的提出,把握当前理论界关于“行为请求权执行”及“社会参与民事执行”的空缺,以“社会参与”为视角探求助推行为请求权执行难题破解的新方法。

2.思考借鉴托马斯社会有效参与模型,突破从个案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的单一标准,从“执行效果”与“参与体验”两方面设定指标,将社会参与的参与意愿、参与范围共同列入评估体系,构建起LASW四维评估模型。

3.通过对五类执行参与行为进行评估,将零散开展的执行参与行为作为整体分析,进而总结出目前社会参与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将个案情况等差异作为变量引入模型中,从而实现LASW模型构建目标,即既可对执行参与模式的设计提供目标引导,也可在个案中根据变量来指导执行参与行为的选择,为行为请求权民事执行社会参与体系的优化提供思路。

 

以下正文:

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年时间里,全国法院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都有了新的发展变革,我国民事执行道路建设已基本成型,但执行发展不均衡仍是未来解决“执行难”需攻克的重点问题。(1)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执行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将“社会参与”作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的内容,这为参照社会参与的广义内涵解决执行不均衡问题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政策指导和依据。

一、解决“执行难”背景下行为请求权执行的困境与出路

民事执行标的可分为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根据请求权内容,又可分为物之交付请求权与行为请求权。相比于金钱债权与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以单纯行为为内容的行为请求权执行(2)面临着独特的时代困境。

(一)未搭上的改革快车:行为请求权难以尽享执行发展红利

从执行发展规律分析,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其执行对象不论是何种形式,都具有可金钱化的共同性。这种共性的需求催生了执行网络查控、司法网络拍卖等制度的完善,使得金钱财产的发现、处置与变现方式逐渐丰富,执行提速效果立竿见影。相比之下,行为请求权执行难以归纳共性,(3)针对性的制度建设具有较大难度。在制度规范上,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37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财产保全、财产调查等诸多方面,但从执行制度建设视角对行为请求权执行进行专项规范较少。“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中,除考量执行规范性的程序指标外,也更多偏向于将指标以金钱数额的形式量化体现;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个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亦均为金钱债权执行案例。在理论研究上,近三年来法学CSSCI期刊及其扩展版共发表民事执行相关论文近100篇,理论界的关注点集中在司法拍卖、审执分离、执行转破产程序适用等方面,对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的研究很少。

破解“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行为请求权执行专项规范及研究的缺乏,使其可以受力于执行发展中的普遍性提质增效,如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失信联动惩戒等,但对诸多金钱债权执行的创新机制难以共用,仅在转为金钱债权的程序中,才能以新的身份搭上执行改革发展的“顺风车”。

(二)待满足的迫切需求:行为请求权执行现实难点剖析

想要在“开局不利”的形势下重新搭上执行改革的快车,行为请求权执行需要精准定位执行难点,有效聚焦执行需求,在此基础上寻得发展良策。

1.行为内容复杂多样带来的专业需求。行为请求权包括作为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作为请求权又可区分为可替代行为请求权、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不同类型、不同内容请求权的执行方式均有差异。且请求权的种类繁多,涵盖房产过户、探望子女、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诸多事项,部分行为还要求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才能实现,如何以最低成本获得专业的“十八般武艺”,是行为请求权执行难题化解的现实需求之一。

2.执行方式受限滋生的效率需求。行为请求权不具有直接执行性,尤其对于不可替代行为,多数情况下要依赖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配合,否则只能采取传统“做工作”与间接执行结合的方式,(4)劝解或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此种情况下,调和工作往往牵制了过多执行资源,如何破解效率难题成为一种重要需求。

3.重复性侵害行为导致的防控需求。反复侵害行为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执行方式,部分案件在一次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重新恢复侵权状态。执行后,需要一种成本较低、范围更广的预防、监管机制,辅之以明确的法律救济方式,共同规避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

除此之外,因生效法律文书标准不明、行为指向不清、行为要求与政策相悖等原因,也会导致行为请求权执行难以推进。5但此类困难的直接需求点是加强法院内部审执对接,本文不作深入论述。

(三)新阶段的发展机遇:社会参与评估引入具有先导意义

《执行工作纲要》对未来执行蓝图进行了构划,指明了建立综合执行格局、利用网格力量、引入专业资源等执行方向,提出了将“社会参与”纳入民事执行体系的明确要求。在民事执行权的强制属性下,社会参与执行,应理解为民事执行行为的“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社会力量的广泛性、公众性及专业性,恰好满足了行为请求权执行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各地法院都试行了不少联动制度,扩展了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广度与深度,同时,零散探索也带来了参与行为构成复杂、不成体系等问题。但可以预见的是,在政策引领下,未来对执行社会参与模式的探索高峰将顺势而至。在此机遇与背景下,对社会参与模式进行有效性评估,将引导社会参与方式创新的正确方向,也将为行为请求权社会参与体系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二、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评估模型演建

广义的社会参与,本意指社会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参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态度、行动和过程。6随着公共行政理论的演变,社会参与得以在政策决策、政策执行的双重领域推进。广义“社会参与”同“执行社会参与”的运行场域十分相似,这为参照社会参与理论构建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的评估模型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四维评估框架搭建

托马斯在公民参与有效决策模型中,根据不同层次公民参与的需求程序、公共决策性质,确定了不同梯度的公民参与形式。7国内学者通过对其批判发展,提出了本土化的样本,增加了纠偏、评估程序,从内容、主体、方式、效果四个层面构建了社会有效参与的模型8(见图表1)。

在民事执行语境下的社会参与,其运行场域更类似于“决策——执行”二分法理论中的“社会参与政策执行”,即社会主体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转化为实际效果9(胜诉权益)的活动中。在构建民事执行社会参与评估模型时,也应从单纯关注执行效果,转变为同时侧重引导、鼓励公众参与执行,以致力达成最佳的整体参与效果。

1.综合“参与者”和“参与对象”设定二维象限。在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评估模型中,“参与者”即为社会公众,“参与对象”即为法院执行工作。对“参与对象”而言,法院需要更多来自社会的人力、信息、技术等资源和支持条件,以降低自身执行的专业成本,体现执行收益与执行代价平衡的基本原则,10同时也可避免封闭权力空间导致的司法不公,(11因此民事执行有充分接纳社会公众参与的动机和需求。对“参与者”而言,通过参与民事执行,可以借由推动个案权益的实现来推动社会的法治发展进度,强化社会主体“参与司法活动——得到稳定社会制度和安全保障回馈”的逻辑模式,12因此社会公众本身也具有参与执行的愿望和要求。基于以上两方面考量,在民事执行社会参与的有效评估模型中,应从“参与对象——执行效果”“参与主体——参与体验”两方面分别进行评估,据此设计二维象限如图表2所示。

2.参照“有效参与模型”设定四维轴向。本土化的托马斯模型对有效参与四个维度进行了界定,这为执行评估提供了基本思路。在保留四个维度的基础上,将社会参与同民事执行实践相结合,设定出执行评估模型的四个轴向:将“参与领域”调整为L轴“参与度”,用以评定具体行为参与执行活动的程度、层次;将“参与效果”调整为A轴“参与力”,用以评价个案中参与行为协助执行能力的高低;将“参与主体”调整为S轴“参与面”,用以表示执行参与主体的范围;将“参与方式”变更为W轴“参与意”,用以表示社会主体参与执行的意愿。由此,对行为请求权社会参与评估的LASW模型框架初步形成,如图表3所示。

(二)对焦“参与体验”进行S-W轴刻度精确

S-W轴是以“参与者”为视角评价执行参与体验的综合标准,通过设定具体刻度,可对参与行为在参与面、参与意维度赋予不同数值,最终实现综合评估。

当前,我国对社会参与民事执行的探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基于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收到法院协助执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这种行为的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13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其他协助单位建立联合执行协议、发布统一法规或相关规范,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地推行了一系列广泛性的参与机制,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司法网络查控制度等。总体而言,从参与意分析,两类参与行为均为强制参与;从参与面分析,协助执行的广泛性需要在执行中具化才能确定,故参与主体均为特定协助单位。

其二,基于私法或行政合同产生的参与行为。最有代表性的是司法辅助事务外包,即人民法院与外包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后者承担文书送达、信息录入、扫描等执行辅助性工作。此类执行参与的参与意系基于契约合意产生,参与面也更加广泛,不限于特定资源的掌握者。

其三,基于执行请求的参与行为。此种参与行为参与意更强、参与面更广,更能体现社会参与从“应急参与”向“常态参与”的转变。14常见典型如执行悬赏行为,即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征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信息提供人兑现奖励。此类参与行为的参与意系基于激励产生,参与面为不特定公众。

基于以上执行参与行为的分析,可以将S轴、Z轴分别进行初步刻度定义:参与面分为协执单位”“特定契约对象”“不特定公众;参与意分为强制参与”“契约参与”“激励参与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司法的发展还必须回应中国问题,从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中生长起来。(15执行中遇到的难题,往往是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若将民事执行作为纠纷化解的延伸阶段,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参与定义了更高层次的指标。在“枫桥经验”指引下,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吸引了更广泛群体主动参与纠纷的预防、化解过程,形成了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模式。(16在未来民事执行社会参与的发展中,可对此进行借鉴,故在评估模型的设计中,对S轴、Z轴进行延伸,参与面增加“全民参与”刻度,参与意增加“主动参与”刻度。这为评估模型的延展适用提供了空间,也可以作为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路径优化的目标导向。(17

(三)对焦“执行效果”进行L-A轴刻度精确

L-A轴是以“参与对象”为视角评价执行参与效果的综合标准。试以三件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执行结果为例,对参与度、参与力两轴刻度进行精确。

如图表4所示,三则案例分别对应了行为请求权执行的三个主要难点。其中执行程序中社会力量的参与,既有基于“调查——控制”环节的共同性程序,也有基于“处理”环节的个别程序,(18不同参与行为对执行结果的影响不尽相同(详见图表5)。

从参与度来看,文书送达、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等行为,属于基础的程序性工作;在查人、查物的行为中,相应单位对查询要求反馈的内容为信息,系信息性工作;村委会、专业人员参与协调,属于独立的工作事项;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间接执行方式的决定权,属于核心事项。基于此,可以将L轴分为“程序事项”“信息事项”“独立事项”“核心事项”四个层级。

从参与力来看,送达等大部分程序性工作对执行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查询组织反馈的各类人、财、物信息,根据具体案件对所查信息的依赖程度,可能促进或推进案件的执结。在易反复的案件中,目前尚无有效方式预防、规制侵害行为的反复,若有参与行为能够起到此种作用,将可实现执行案件的完全化解。(19基于此,可以将A轴参与力分为“辅助”“促进”“实质推进”“完全化解”四个层级。

最终,经过框架构建、象限设定、轴向设定、刻度精确,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的LASW评估模型构建完成,如图表6所示。对某一具体执行参与行为从四个维度进行分别评估后,便可形成综合评价。四个轴向坐标点连接而成的封闭区面积越大,代表其综合评分越高。在A-L-S象限内,公众参与执行的程度越高、主体范围越广泛、参与能力越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作用就越明显;在A-W-S象限内,多元社会主体在执行参与中,拥有越广泛的参与渠道、越积极的参与意愿,以及越高的参与能力,则将产生越强烈的参与感和价值感,获得更为高级的执行参与体验。

三、基于样态剖析的LASW模型调适

结合案件执行的关键流程,从前述各项执行参与行为中选取外包送达、网络查控反馈、执行悬赏、社会协调、失信惩戒五类行为进行预测评估与分析,据以为评估模型的调适及行为请求权社会参与体系的优化提供思路。

根据前文分析,五类参与行为的指标评测情况如图表7所示。

(一)适用校正:建立以“参与度”为先的分类规则

由图表7可见,不同参与行为的参与目标并不完全相同,如送达参与的有效目标即为成功送达,其事项自身的“程序性”特点,决定其难以直接达到促进案件执结的效果;在执行查控反馈、执行悬赏等“信息事项”执行参与中,参与者提供了法院执行所需的人、财、物信息即为参与成功,亦难以直接产生“完全化解”执行案件的效果。也即,执行参与的事项性质、目标定位,对参与行为最终的功效发挥起了重要决定作用,在对不同执行参与行为进行评估对比时,可能出现L轴不同的参与行为无法直接比较的问题。由此,为避免评估结果失灵,对LAWS模型的适用规则做一修正:

1.单一执行参与行为评估规则:对四项指标做分别评估,连线后形成的封闭空间为最终评估结果。

2.多项执行参与行为对比评估规则:首先以L轴“参与度”为首要指标进行分类,再根据A-S-W指标分别进行评估、连线。在实施对比分析时,L轴数值相同的参与行为可以封闭空间大小为标准进行直接对比;反之,L轴数值不同的参与行为不适宜直接对比。

(二)指标校正:根据个案实施条件引入评估变量

在对五类执行参与行为的指标分别进行评估时,可发现并非每项指标均可得出唯一的、确定的评价结果,同一参与行为的指标受相关变量影响,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价数值。

1.变量X:个案执行内容差异。“查物”与“找人”是破解执行难题的关键,而当下对“物”的查控明显比对“人”的查控更加成熟。(20)实践中,不同案件对被执行人“人”“物”信息的依赖性不同,对相同参与行为的效果反馈也不尽相同。如,在执行悬赏及执行查控评估中,同样的信息反馈行为,对一般意义的行为请求权执行,财产信息类参与的推动意义较为局限,往往在行为请求权转为金钱债权后方能发挥作用,但在排除物之占有的行为请求权案件中,行为主体与行为依附物的查控将对案件执结起到“促进”甚至“实质推进”作用。另如,同样为社会协调参与行为,在一些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促进”案件的执结;而在侵害易反复的执行案件中,社会公众的参与更有可能预防重复侵害的发生,对纠纷起到“完全化解”作用。个案执行标的不同导致同一参与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在评建LASW模型时,应对其充分考虑并体现于图像中,以使评估结果更加全面,同时也为不同执行案件在选择适用执行参与行为时提供借鉴。

2.变量Y:被执行人差异。根据理性人原理,被执行人会综合权衡履行义务与否的利益得失,从而追求以最小代价获得最大利益。在各类执行参与行为中,失信惩戒作为间接执行措施的一种,即是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处于不利益的方式,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21其参与效果,也因惩戒行为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大小而有所区别。实践中,失信惩戒对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施加了有效影响,但也出现过失灵现象,如,部分农村地区惩戒影响力度低于城市地区,对社会群体依赖较低的个体影响力较弱等。基于此,失信惩戒执行参与在个案的参与效果可能出现不同于均数表达的差异。

3.变量Z:行为实施环境及条件差异。执行参与行为对外部环境、条件的需求标准及依赖程度不同,在相同环境中所实施的效果也会有所差异。仍以失信惩戒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名单向社会公众及特定单位通报,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有权限的相关单位为“强制参与主体”,根据各自权责范围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22)普通公众在获取名单信息后,可能通过对失信人施加舆论压力、社交压力等方式参与到执行中,从而转为“非强制参与主体”,但此种参与并非100%触发,其可能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塑建、公众法治观念成长等多种外部条件、环境因素的影响。这种差异体现于LASW模型中,即为“参与面”“参与意”轴出现不同的评估数值。

综合考虑以上变量,并将其用可扩数值展示,得出五类执行参与行为的LASW评估结果如图表8所示。

         

 

 

(三)结果校正:行为请求权执行中社会参与体系问题梳理

将五参与行为纳入执行参与体系内,从技术构架与现实操作视角,结合LASW模型的评估结果,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1.聚焦执行难点的关键环节缺失。在五类参与行为中,送达、查控、失信惩戒等参与行为,均为基于一般执行的共同程序制定;唯有社会协调参与作为“独立事项”,可以针对行为请求权案件的多样性展开针对性工作,而行为内容鲜明的异质化特征又恰是行为请求权执行的难点之一。从评估结果来看,“对症下药”的社会协调参与无论在执行效果还是参与体验方面,评估结果均位于五类参与行为之首。但相比其他参与模式,此类参与并未形成全面推广的完备机制,对参与主体、参与流程等事项缺乏有效规范。实践中,个别法院操之过急,机械地引入主体资质欠缺的普通基层工作人员参与执行协调过程,导致效果不佳,不仅降低了执行效率,且易深化执行矛盾,引发次生风险。

2.LASW评估的最优效能未发挥。根据评估结果,在“信息事项”参与中,执行悬赏比查控参与具备更广泛的参与主体,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发布悬赏信息的平台不一,信息有效传播率较低,导致悬赏成功案例数量极少,虽然可以对个案执行起到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但现阶段对整体执行工作的帮助效果甚微。在“独立事项”参与中,失信惩戒在最优状态下几乎达到全民参与的程度,理论参与效果更优,但实践中,失信惩戒的非强制参与主体受变量影响较大,要依赖于公民的法治自觉性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程度,其“全面参与”效果更偏向于一种“参与预期”,联合惩戒机制“任重而道远”,尚不能发挥最优效果。(23)

3.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不健全。根据内容型激励理论,激励因素的设置应根据需求层次而调整,具体运用在执行参与评估模型中,应体现为能够引导参与主体向实现更高层次需求的参与行为发展,最终实现主动参与。现有参与行为的激励制度中,执行悬赏多使用物质激励方式,在社会协调参与中,部分法院推行物质激励政策,部分法院采取“先做通参与者工作,再由参与者做被执行人工作”的情理迂回战术。实践中缺乏对激励因素成长设置的思考,导致“全民参与”目标的实现陷入被动。

四、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体系的优化思路

结合执行参与行为的LASW评估结果,定焦于行为请求权执行的现实困境和需求,可以为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体系的优化提供思路。

(一)设置执行社会参与的关键事项

社会参与事项的层级高低,直接影响参与行为对执行效果的作用大小。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权的行使主体,应准确对焦执行难点,将更多“独立事项”交由具备资源优势的多元主体完成,丰富执行参与议题,设计从社会角度参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全新路径。除本文提及的执行悬赏、社会协调外,可试行执行不能听证制度,借鉴人民陪审模式,随机选取公民代表参与听证,定期将执行不能案件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听取、记录公众意见,畅通社会公众对“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的监督途径,提升社会对执行不能的理解和支持度。

(二)根据不同需求建立执行参与激励

立足不同需求层次来实施引导措施,促进执行参与行为的理论最优效果实现。

1.初级需求层面激励。对有效参与执行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参与度、参与力的综合评价,实行累计积分或按件计酬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物质奖励。对依靠较强专业技能参与的主体,将其参与执行经历纳入个人职业履历。对建立社会公共服务记录体系的地区,可将执行参与情况计入公共服务档案。

2.中级需求层面激励。通过设计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对非特定协执单位、契约对象的参与主体,如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信息者、参与协调者等,及时告知其所参与案件的执行结果,使其知晓参与行为对执行工作的积极影响,强化参与行为与法治建设的关联,从而增强公众的参与信心和参与成就感,提高执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最高需求层面激励。培育执行参与文化,鼓励执行参与主体基于执行参与行为进行信息传播和表达,为不同舆论声音提供理性的碰撞场域,促使公众完成从执行围观者到执行参与者的转变。

(三)结合执行个案选择最优参与行为

根据不同变量对执行参与效果的影响,结合个案差异选择最佳执行参与模式,由执行员精确把握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阀口”,承担具体执行案件向社会开放的把关、分流和调控责任,引导参与主体有序参与执行。对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执行、不作为请求权执行,及其他不适宜采取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如赔礼道歉、完成人身性较强的合同义务等执行中,开放社会参与案件调和、劝解的渠道;对排除妨害、腾退房屋等可能重复的侵权行为,在案件一次执结后,建立观察档案,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镇街、村居网格员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履行意愿与动态,防止重复侵权导致的执行反复。对个体参与行为,要加强参与主体的选择,提升与个案被执行人有较强社会关系之“焦点群体”24)的参与可能性,也可以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化参与,使个体声音经内部过滤、协调后集中表达和体现,提高个案参与行为的有效性。

  

随着社会力量和社会意见的崛起,更具广泛性、规范性、实质性的民事执行社会参与,将是行为请求权执行难题化解的一味良剂,也是具有中国特色执行模式的重要走向。在执行参与的发展之路上,对不同类型的参与行为进行有效评估并及时纠偏完善,将有力推动执行综合格局的完善。囿于时间、资源限制,文章仅利用LASW模型对五类执行社会参与行为进行了评估,在模型的未来完善中,还需要更多执行参与行为的评估分析,以及引入海量实践数据进行修正。在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社会参与理论研究尚少的当前,谨希望本文能够对执行社会参与体系的长远完善带来个微有益启示。



(1)韩煦、孙超:《中国执行模式的发展现状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3期。

(2)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3)李浩:《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4)马明夫、史锐:《梳理与重构:民事间接执行措施的体系化路径分析》,载《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942-952页

5郑宇彤:《行为请求权执行案件的困境与出路》,载《东南司法评论》2017年卷

6申锦莲:《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研究》,载《行政与法201112期

7【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4-36页。

8刘红岩:《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再探讨》,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期。

9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0苏福郑荣聪:《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定位及管理》,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

(11郭道辉:《社会权力:法治新模式与行动力》,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12崔玮:《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主体、模式及完善进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

(13肖建国:《民事执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5页。

(14柳拯、刘东升:《社会参与:中国社会建设的基础力量》,载《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15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1期。

(16汪世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枫桥经验”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17期。

17方珺:《解决“执行难”视野下社区网格管理功能探索》,载《东南司法评论》2018年卷。

(18娄必县:《论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19曹志勋:《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

(20)王小梅:《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成效、问题及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1期。

21廖中洪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24-26页

(22)刘涛、朱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9期。

(23)江必新:《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执行难之破解》,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24)王巍、牛美丽:《公民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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