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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论审判咨询机制完善之飞跃路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04日

  引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出探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将其确立为“咨询机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其发展历程本文不再赘述。](1),为使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确保其法律适用正确。因该制度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则,各地法院在实践探索过程中问题频传:价值定位不专、议事规则设计偏失、咨询效果不佳等[(2) 张俊文、栗正均、彭婧婕:《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服务功能的实施机制研究》,载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264页。](2)。但学界不仅关注不足[(3) 在中国知网检索“专业法官会议”仅有文献19篇论文资料,数量明显过少。](3),且均针对制度设计或实践操作问题加以完善,完全忽视了使用者对“咨询机制”的需求,即法官们是否需要咨询,以及需要怎样的咨询机制。为此,本文立足法官需求侧,在克服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不足的同时,以最大程度满足法官咨询需求为核心要义,构建一套能真正为法官所用的“案件咨询机制”[(4) 本文立意在于实现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功能,而其监督功能因运行规则不同,暂不予讨论。](4)。

  一、现状调查:法官咨询形式之选择倾向

  如前所述,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说是在走向审判独立的特殊背景下,因对法官自由办案能力担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咨询机制[(5) 参考高一飞、梅俊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23页。](5)。然而,实践操作中,专业法官会议并不是法官解决案件疑难、提升办案准确性的唯一途径,为此,笔者以S省W市H区法院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当前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方式及对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评价,以此作为下一步分析的现实依据。

  (一)受测法官样本情况

  W市H区人民法院系当地建院最早的基层法院,其案件数量、员额法官人数为W市基层法院之首,各项审判、改革工作成效均名列W市基层法院前列,该院法官的实际咨询状况或咨询需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17年,该院经员额制改革共产生40名员额法官,其中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35人。因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被限定到“审判领域”[(6)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即将该制度限定在审判业务范围。](6),故以此35名法官为调查对象,共发放调查问卷35份,有效回收35份。

  根据统计,受测法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从事审判工作年限等统计结果如下图:

  在接受调查的35名法官中,35周岁以下12名,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学历占比达75%;35周岁-45周岁9名,包括(副)庭长4名;45周岁以上15名,包括(副)院长3名、庭长11名。从文化程度上考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9人,占比82.9%,而研究生学历的14人中,13人在40周岁以下。

  (二)咨询意愿调查

  在审判实务中,遇到法律适用疑难几乎是必然现象,在本次调查中,法官们亦100%承认这一点。而当法官面临法律适用问题时,100%的法官表示“愿意倾听他人意见”,相对的,面对“咨询求助”,85.7%的法官也表示“愿意为他人提供意见建议”,其余14.3%法官则“视情况而定”,并无法官明确表示“不愿意”。

  因此,客观上,确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解决;主观上,在逐步弱化审判委员会个案指导职能的改革形势下,无论是作为需要解决问题的一方或提供帮助的一方,法官均愿意参与咨询共同解决问题。

  (三)咨询方式选择

  从种类上考察,笔者给出了上网查找案例、与他人讨论(项下细分咨询对象为本院法官、庭长、院长、其他法院法官、学者、律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与其他(并要求写出具体方式)等5个选项,并赋予0-5分值表示使用频率。相应咨询方式及咨询对象的统计结果如下。

  可见,广泛性上,与他人讨论、提请审委会是所有法官都使用过得解决方式,专业法官会议紧随其后;而“与他人讨论”中,咨询对象基本集中于“法官”这一角色。频率上,“与他人讨论”占绝对优势,其中咨询本院法官和(副)庭长上频率最高。进一步细化结论可知,“同其他法官讨论”(以下称为“个别讨论”)成为当下法官们使用程度最高的咨询方式。

  同时,所有法官均表示,多数情况下,解决一起问题案件会选择多种方式结合进行。因此,法官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他们在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积极寻求他方“智力”支持。

  二、症结定位:专业法官会议机制遇冷之因

  实际上,H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在使用广泛性上仍较为可观,只是具体每个法官的使用上频率并不高,为进一步探求专业法官会议的使用效果,仍以H区法院为研究样本,继续考察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运行评价。

  (一)专业法官会议实操评价

  虽然H区法院的探索实践相对较晚,但正是起步上看似落后,却使其探索初期即可以其他试点法院的经验做法、制度为参考,其制度设计具“集大成者”的特点,以其为样本研究具有较广泛的参考意义。

  1、价值定位认可度高。虽然实践操作中,法官运用不足,但其对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立价值具有较高的认同度。85.7%的法官认为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立具有“必要性”。而在认同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中,就职能定位,所有法官均认可了“讨论研究疑难个案”的功能,而“总结审判经验”难以形成共识。

  2、参会积极性低。从提请召开会议的角色出发,“不倾向选择专业法官会议”或“如其他方式可解决则不考虑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占近九成。同样,从提供咨询意见的角色出发,对参会意愿“说不准”的法官占71.4%,明确表明“不愿意参会”的占17.4%。而在考虑是否提请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开会时间难协调”、“耗费时间长”、“采纳情况须说明”成为主要影响因素。

  3、效果预判不理想。专业法官会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充分讨论、辩论为承办法官(合议庭)提供更接近正确的裁判思路。但对案情不了解、对案件所涉专业领域不了解成为最有可能抑制法官发言积极性或讨论效果的因素。在效果预判上,近八成法官认为该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效果“一般”或“较差”。

  以上调研结果显示出一个“矛盾”的结论:专业法官会议价值契合了法官的咨询需求,但制度运行中似乎没有得到法官们的认可。

  (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横向比较

  事实上,专业法官会议并非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所新创设的制度,部分地方法院已进行多年探索[(7) 参见吴思远:《法官会议制度若干问题剖析》,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8月,第22页。](7),有如此“实践基础”的制度在真正推行时仍无法得到法官的积极适用,意味着这一制度仍存在不能满足法官需求的“不合理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作为“解决案件疑难问题方式”的“个别讨论”及“提交审判委员会”,其现实应用率更高。因此将三种方式横向比较,或可从中发现关键性“设计差异”,以解释这一“矛盾”。

  1、“专业法官会议”对比“与他人讨论”。相同点来看,两种方式得到的“意见”均属于“参考”性质,即法官(合议庭)须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采纳,即对案件结果并无强制效力,这就将两者划归于“咨询方式”范畴;二者不同点在于“咨询形式”,简单而言,“专业法官会议”是“官方形式”,需要法官形成案件报告并向庭长、分管院长申请后,由后者决定并召集所有组成人员共同参与讨论,而相较之下,“与他人讨论”则倾向于“民间形式”,是由法官本人自发开启的,并不受“会议”这一单一形式束缚,咨询时间、地点、媒介等均由法官以“便宜行事”考虑而决定,而咨询对象以案件不同可进行针对性选择,节约双方时间的同时获取咨询效果最大化。

  2、“专业法官会议”对比“审判委员会”。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会议”这一形式,即均需要“行政首长”许可后确定同一时间、地点召集组织所有成员集体讨论,同属于“官方”范畴;但二者具有本质差异,即在于“会议结论”的应用上,前者作为“咨询机构”,如前文论述,不对办案法官形成强制约束力,如会议召开程序繁琐或讨论效果不好,极易导致法官放弃这一咨询方式,这与调研结果亦相吻合,而后者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结果有着绝对的“决定权”[(8) 参见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向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31页。](8),这也意味着法官将“审判责任”一并上交至审委会,使其成为法官规避责任的“避风港”,因此虽然审委会因“判而不审”饱受诟病,实务中却依然受法官青睐。

  因此,当从形式与结论两个维度来考察此三种方式的效果(如上图所示),在“形式相似”的情境下,专业法官会议的结论应用不如审判委员会,而在“结果相似”的情境下,其形式灵活程度又不及个别讨论,这一制度的“现实遇冷”便成为必然。

  (三)专业法官会议设计偏差

  结合上述调研结果及制度横向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现行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形式上“官方”、结果上“民间”,这一逻辑矛盾主要表现为法官应用时的三重“屏障”:

  1、启动程序“长官制”。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系由承办法官须向庭长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院长决定,要经历层层汇报、审批才得以启动。这一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使原本蕴含扁平化管理、平等性参与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实践中被科层化的审批所束缚[(9) 戴建军:《从行政逻辑到司法之维:法官会议制度的应然图景——由功能“弱化”与“异化”的样本说起》,载于《宜宾学院学报》,2018年第18卷,第78页。](9),行权缺乏灵活性,使专业法官会议不仅消耗有限精力与资源,不利于快速回应审判需求。

  2、召开形式“封闭化”。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要求均须到会“集中研讨”,这意味着,形式、流程、人员均是“封闭”的,这也导致召集人要协调每一位法官的时间,会议成员也要因此调整自己的工作;同时,为达到会议效率“最大化”,专业法官会议或定期召开,或申请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的案件数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启动。

  3、咨询结果“形式化”。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为分管院长,而分管院长参会讨论,易给普通法官形成“行政压力”,这与长期根植于法官内心的层级式观念相关,对上级权威存有依赖心理[(10) 冯之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研究》,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90页。](10),可能使讨论过程产生“跟风”或“长官干预”等发言不充分的情形;另一方面,强制要求形成“多数意见”,系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不当移植,反而约束了法官探讨案件的思维,削弱咨询有效性。

  三、内在剥析:高频咨询行为之需求指向

  “咨询机制”的本质在于服务法官,法官系某一咨询方式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也是整个咨询行为活动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子,就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而言,不仅须克服上述现行制度存在问题,更要从法官需求侧出发,明确法官的咨询需求是咨询机制设计的“基石”。因此,回到调查结果法官们实际运用最广泛且最频繁的案件咨询行为中,剥析出该行为选择背后的“咨询需求”,使其成为咨询机制的构建起点。

  (一)自主性

  个别讨论作为真正的“非官方”咨询方式,在行为伊始便体现了明显的“咨询法官主体性”,这是这一方式体现的最关键的需求特性。

  1、法官自主判断咨询案件范围。作为咨询需求方,法官可完全依据自己的对案情及相互法律关系的判断,决定是否要进行讨论。该咨询方式对案件难以程度具有极高的包容性,案件范围几乎不存在限制要求,因此,只要法官认为其难以自主裁判的问题,包括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都可以决定启动讨论的方式加以解决;

  2、法官自主决定发起咨询活动。启动此方式的决定权在于法官自身,区别于庭内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个别讨论无需经过任何其他人员审批同意,可直接自行决定,可以说在这一咨询方式的起点,从决定进行咨询到实行咨询行为间无任何行政“内耗”。

  3、法官自主选择咨询对象。区别于任何“会议”形式成员的固定化,个别讨论时的咨询对象是法官有意识地选择后的结果,即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结合其他法官相对擅长的专业领域,进行主动选择,使咨询对象上更具有针对性,从而更可能以最高效率获取有益的经验借鉴或裁判思路。

  (二)开放性

  除了上述提到咨询对象因法官自主选择而必然导致的开放性[(11)咨询对象的开放性必须是有限的,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例如回避、保密规定等。 ](11)外,个别讨论中的开放性还体现在“咨询过程”。

  1、内容开放。一方面,承办法官可以仅对案件的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问题启动咨询,而不必要进行全案讨论,在咨询内容和咨询对象的匹配上可以更契合;另一方面,往往在讨论过程中,咨询问题会随着讨论进程的加深而升华或转化,从而从一个问题“点”可能上升到问题“面”,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2、形式开放。该方式的运用归根结底是依赖于人与人的社会交往,因此,在形式上也呈现出多样性和灵活性,对使用者而言,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当面或者远程交流,任何有益于交流的形式都可能同时运用到讨论过程之中、也有益于法官通过多渠道获得咨询意见。

  3、流程开放。由于讨论的“非正式”特性,它可以由法官在适宜的时间、地点发起,而没有特定“会议室”的限制,这也助于使讨论过程处于相对开放的状态。一方面,在讨论过程中,参与的人员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不断形成新的讨论格局,另一方面,讨论过程具有较强的延展性,如讨论被其它因素暂时打断,法官们也可以再根据需要及时恢复讨论。

  同时,自主性和开放性也共同决定了“个别讨论”的便捷性。

  (三)有效性

  任何一种咨询机制,最后的落脚点都在于能够有效服务于法官解决疑难问题,这也是个别讨论被广泛频繁使用的根本价值所在。

  1、即时获取咨询回应。一般情况下,“点对点”的咨询方式,使咨询者和被咨询处于即时互动状态,咨询法官的问题得以迅速回应。但不可避免的是,虽然回应速度上占据优势,但在回应质量上,因被咨询者在短时间内没有进行充分思考且获取案件信息并不完整,给出的参考意见质量无法保证。

  2、探讨交流自由充分。调研结果显示,咨询对象大多集中在普通法官或(副)庭长,而从(副)庭长年龄结构来看,11个(副)庭长中7人在40周岁以下,加之庭长相较于院长,与普通法官日常办公中须经常接触,这使得普通法官与庭长的身份更接近平等,意味着讨论过程更自由、充分。

  3、能动运用讨论结果。一方面,多数情况下一个案件会须同多人进行讨论,意见极可能存在重复或多样的情况,需要法官再重新梳理、总结和归纳,从中寻得启发或合理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因“去行政化”的讨论过程,咨询法官在后期整理归纳参考意见时也可以摒除“领导压力”,从而平等、客观地评价、判断,通过理想地进行讨论也更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12) 参考[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12)

  必须承认,个别讨论在实践中被频繁运用,确实满足了法官们的咨询需求,并对法官们正确适用法律起到了参考辅助作用,但“民间”私下讨论的方式也存在重复性带来的效率不足及无序化导致的管理弊端,而这需要“官方”形式予以解决。

  四、模型构建:借鉴医疗会诊模式之咨询机制设想

  在明确当前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官咨询需求后,不难发现,供需矛盾集中在“民间”与“官方”的博弈中,欲完善审判咨询机制须将二者柔和,取长补短,为此,笔者引入了“医疗会诊”机制以构建既满足法官需求又实现管理要求的咨询模型。

  (一)会诊模式简要介绍

  医疗会诊[(13) 也称“医学会诊”或“临床会诊”。](13)是指当医师碰到疑难病例或者重大手术、重大临床问题时,会邀请医院内或者院外专科专业的专家等一起进行疾病的诊断、治疗商讨、方案调整。其目的是“更快明晰患者的病情,规避病情的风险,使治疗更恰当有效。”[(14) 何远学、郭玉娟、韩丽珍:《综合性医院多学科写作会诊精细化管理模式探讨》,载于《海南医学》2015年第21期,3250页。](14)

  从种类来看,医疗会诊模式分为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院内会诊及院外会诊,层层递进式的模式划分为不同疑难程度的病例提供多重选择;从方式来看,分为直接会诊和远程会诊,其中,远程会诊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传送病人案情资料,参与会诊的医生并不实际接触患者,而是通过病例资料提供诊疗判断[(15) 马明、于翎等:《远程医学会诊的质量控制研究》,载于《中国医院》2009年4月第13期,第52页。](15)。

  虽然会诊种类和方式多样,但其中的关键环节点相似:由患者的主管医师发起会诊,写明病情等基本情况,视种类不同,经科主任或上级医师确认同意后发往受邀请科室,受邀科室按申请派人参与会诊;如申请院级会诊,则须明确时间、地点,还可采用点名的方式进行。另外,同一患者若科间会诊在两次未有明确诊断,应报科主任,或可转至院级会诊。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已经开展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并且部分有条件的医院也将会诊流程也纳入了系统设计当中,这不仅便于会诊医生提前了解患者病情,也使得会诊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流程可以有效记录。

  (二)医疗会诊模式的可借鉴性

  在依靠医生个人能力难以解决时使其可以通过其他专家的诊断共同确立相对正确的治疗方法,这种模式极为契合面临法律适用疑难的法官需求,对于建立更为实用的咨询机制极具借鉴意义。

  1、专业性相似

  医学和法学都是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必须进行专门的专业学习、培训和实践后方可掌握,其工作逻辑遵循特定的规律。而二者的工作规律也极为相似:法官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如同医生对于病人病情及治疗方案的认定,同样依循科学规范、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并依赖于一定的经验判断。

  2、功能相似

  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病救人,而法官的职责在于定纷止争,从两个职业的功能上看已经具备相似性。同时,两者都面临相似的现实困境:因实践的复杂性,单纯依靠个人有限的知识储备或经验,可能出现不完全确定的判断或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会诊”和“咨询”正是为了解决医生或法官的上述问题而产生,其功能或者说是其存在价值高度一致。

  3、解决问题的思路相似

  “会诊”解决问题的核心方式在于“借脑”,即其他医生对病例的考察判断提出意见建议,各方共同研究最佳治疗路径,这与最高院提出构建“专业法官会议”的思路如出一辙,通过集体会商提出问题解决的最佳思路。解决问题思路的相似性,为制度的成功移植奠定了形式基础。

  4、管理要求相似

  “民间”的咨询方式在实践中早已存在并被广泛运用,但是最高院依然不断地鼓励各地法院探索建立“官方”的咨询机构,如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既出于使咨询意见更为全面科学以更好地解决疑难案件的目的,也出于管理“留痕”的考虑。而“专家会诊”也做到了记录可查、考核挂钩,与咨询机制的“官方”定位吻合。

  (三)新型咨询机制设想

  相较于“专业法官会议”这一单一机制,借鉴“会诊”模式以相对简化、规范的形式把握“咨询”的实质内涵[(16) 杨丽娟:《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载《民事审判参考》2016年第6期。](16),构建一套具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1、基本架构

  构建咨询系统的目标在于搭建一个满足法官多元化、多层次的咨询需求的平台,使用更为开放的形式,容纳从“个人咨询”到“集体讨论”多样的咨询模式。借鉴医疗会诊的多个类型,将法官咨询也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多个层次,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个或几个咨询对象参与一个案件的讨论,也可以在一次咨询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发起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咨询申请。咨询分层的根本标准为问题的疑难程度,外观标准主要在于参与人员范围与咨询形式。

  咨询的“发起者”定义为案件的承办法官,相当于患者的主管医师,针对某一案件,是否开展咨询、咨询的问题以及参与人员、讨论过程和意见整理均要围绕承办法官的意志,承办法官负责主导整个流程,其法官助理因较大程度地参与案件审理,可以担任辅助角色。出于便利化考虑并结合无纸化办公发展方向,承载工具应当为信息化技术,可以在现有审判平台中嵌入咨询模块,与云平台数据对接,以便参与咨询的法官及时获取案件信息。

  2、咨询流程

  以初级咨询为基本模板,启动上,以需要咨询的法官(暂称其为“需方”,)为起点,由其在系统内填写申请,简要列明案由、案情、问题,如法官或合议庭有初步意见也可简单说明;自主选择想要咨询的对象(暂称其为“供方”),数量上不受限制,法官作为“理性人”可以较为合理地明确供方法官并控制人数,提高咨询的针对性和效率;自主确定咨询的时间和地点,对于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自由选择较为便宜的地点进行讨论,如法官办公室等,系统将自动发送至对应供方法官处。

  过程上,一般形式为“多方讨论”,即按需方法官指定的时间地点,供需双方围绕咨询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若有供方法官不便于参与当面讨论,可以选择独自与需方对话,对话形式不限制。但所有参与咨询的供方法官,均需在系统内回填需方的咨询申请,简要写明提供的思路或参考案例。

  结果上,需方法官须在自己的申请流程中手动结束,也可设置系统默认,在需方设定咨询时间后的24小时内自动结束。供方法官如对咨询问题不想参与讨论,则无需操作,由需方法官结束咨询流程即可。

  中级和高级咨询在基本模板上:一是发起时增加庭长审核同意的环节;二是讨论形式更为正式,要求供方法官无特殊理由均需到场,并可申请由庭长进行主持;三是供方法官范围更广,人数设定不同,并可以选择邀请分管领导共同参与研讨。同一案件可申请多次或不同层级的咨询。

  3、关键要素

  一是咨询对象范围上,为契合“开放性”要求,不划定人员限制。得益于员额制改革,所有员额法官已经过严格遴选,可认定其业务素质过硬,均可归入可参与咨询的行列。但可考虑通过考核选出并在系统内显示“优秀法官”,增强法官参与咨询积极性,也可作为咨询分层的人员范围考量。

  二是咨询问题范围上,除明确为“法律适用问题”外,亦不作其他限制。因咨询系统的弹性设定,对于简单问题,法官可以选择少数几人进行咨询,成本对应问题难度而言是可控的,无须担心咨询被“滥用”。

  三是发言规则上,对初级形式的咨询因其设定较为自由,一般由发起法官进行主持,发言规则不做限制;对于中、高级形式的咨询,一般由发起法官的庭长进行主持,如人员涉及较多,可按资历从低到高顺序发言[(17) 徐子良、周嫣:《审判权“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法官会议机制的功能定位与模式再构》,载《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99页。](17)。

  四是讨论记录方面,对于初级咨询,因基本涉及法律问题较为简单,认定系统内的“咨询申请”记录即可;对于中级和高级咨询,由需方进行记录并留存。记录形式暂不做要求,可根据情况变通,以防加重咨询负担。

  五是结果运用方面,鉴于咨询的作用仅在于“提供参考”,需方法官仍要进行独立裁判,无论基于理论或者实践角度,需方采纳与否无须说明理由。

  至此,该“咨询系统”以“同法官讨论”这一行为模式为基本组成,由法官自主发起和控制,同时以技术手段兼顾管理、记录等要求,尤其在初级咨询模式中,咨询需求的自主性、开放性、有效性均可得以满足,而在中、高级咨询中因案件疑难程度及院庭长监督职责适当牺牲了部分自主、开放之需求,以实现更为正式的咨询形式。

  (四)辅助与衔接制度思考

  1、考核辅助

  为法官单纯的咨询需求加上管理的“外衣”,必然造成法官一定的负担,为增强上述咨询系统的实际应用效果,参考医疗会诊付费机制,在案件咨询中亦应当辅之必要的激励机制,除上文提到“优秀法官”的选取和标注外,还可依据参与咨询次数、发言积极性、发言意见质量等[(18) 梁桂平:《试论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及运行模式》,载于《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第99页。](18)计入年底法官绩效考核。

  2、与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衔接

  员额法官的改革已经完成,横向看面临专业化、精英化审判团队建设,纵向看面临法官助理的晋升及其与员额制的衔接,而这两方面都需要在法官和法官助理在实践中学习成长,咨询系统或许可以成为一个培养精英法官和后备法官的途径,例如鼓励法官旁听高级咨询。

  3、与审委会制度衔接

  专业法官会议的提出除了服务于法官裁判,也是为了削弱审委会研究个案的功能以突出其总结裁判经验的作用[(19) 见上述《意见》第9条。](19),于是,实践中也存在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委会的前置程序的做法,但实际上,如果咨询机制足够契合法官需求、解决疑难问题,将必然为审委会过滤案件。

  4、与智慧法院建设衔接

  此咨询系统的实现有赖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其便捷性及管理性集中体现于该系统的自动提示、案件关联及咨询留痕等功能。而随着诉讼面临多样性、新型化发展,咨询对象需求可能更加广泛,借鉴于医疗系统中的“远程会诊”,法院系统内也可考虑将案件咨询对象扩展至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法官,进一步深化其智库咨询与适法统一之功能。

  结语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咨询机构提出,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应当允许并鼓励各地法院创新性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咨询机构”,而不仅局限于“专业法官会议”的概念,以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咨询“生态系统”。本文的咨询模型构建系基于各审判业务与人员较为均衡的理想化法院之上,对如何满足不同层级法院需求等问题未全面探讨,仅以此构想抛砖引玉,为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附件:法官咨询需求及选择倾向调查问卷

  尊敬的法官:

  您好!欢迎您参与本问卷调查。本调查旨在了解从事一线审判业务的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方式兼专业法官会议运用情况。调查采用匿名方式,数据仅用于学术探讨,请按照实际情况或感受填写即可。

  1、在从事审判工作期间是否遇到法律适用疑难或困惑?

  是     否

  2、遇到上述问题时是否愿意听取其他法官意见或处理经验?

  是     否

  3、遇到上述问题时采用的解决方式及使用频率?

  (请在相应分值上打“√”,0为从未使用,5为最频繁使用,0-5代表使用频率由低到高)

  A上网查询类似案件   0 1 2 3 4 5

  B与他人讨论    0 1 2 3 4 5

  如使用过B,请进一步明确咨询的对象包括:

  (副)院长    0 1 2 3 4 5

  (副)庭长    0 1 2 3 4 5

  本院法官      0 1 2 3 4 5

  其他院法官    0 1 2 3 4 5

  高校学者    0 1 2 3 4 5

  律师        0 1 2 3 4 5

  C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0 1 2 3 4 5

  D提请审委会研究0 1 2 3 4 5

  E其他0 1 2 3 4 5

  (如有E,请列明                      )

  4、多数情况下,一起存疑案件的解决,是

  A 采用一种方式即可    B多种方式相结合

  5、如遇其他法官向您咨询,是否愿意提供意见建议?

  A 愿意主动帮助其查找相关规定或案例

  B仅限自己所知范围愿意提供意见

  C视其他情况而定

  D不愿意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2013年起,最高院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以“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对此,您认为

  7、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立

  A有必要         B可有可无        C完全无必要

  8、专业法官会议的核心功能在于(最多选两项)

  A存疑个案的解决  B统一裁判尺度   C锻炼青年法官

  D总结审判经验  E过滤审委会讨论案件

  9如遇上述疑难问题,是否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解决?

  A会 ,会首先选择适用

  B 不会,不倾向选择专业法官会议

  C 看情况,如其他方式可解决则不考虑专业

  9.1如不想选择专业法官会议,以下可能的影响因素有

  A  提前准备案件报告

  B  启动程序繁琐

  C  考虑到召集会议耗费其他法官时间

  D  开会周期长,不具及时性

  E  会议讨论不积极,达不到理想效果

  F  采纳情况须说明

  10、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发言积极性或讨论效果

  A 对案情是否了解  B对案件所涉领域是否了解  C考虑时间  D院长参与讨论  E庭长参与讨论

  11、您对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意愿

  A十分愿意   B说不准   C不愿意参加

  12、请就您自身感受综合评价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效果

  优   良   一般   较差  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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