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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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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0日 |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成立,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环翠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三、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提供司法协助。 六、依法决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 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八、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组织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派出法庭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法院机关(包括威海市环翠区法官培训中心、环翠区诉讼服务中心)决算。 本部门没有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收入总计5387.76万元,支出总计5387.76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56.85万元,减少2.83%。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年收入3774.14万元,全部是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年支出4270.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13.22万元,占75.24%;项目支出1057.63万元,占24.76%。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5387.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774.14万元,占70.05%;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613.62万元,占29.95%。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5387.7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047.19万元,占75.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9万元,占0.0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8.93万元,占1.46%;住房保障支出140.04万元,占2.60%;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116.91万元,占20.7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270.8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9.27%。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长377.74万元,增长9.7%。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593.49万元,支出决算为4270.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9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厉行节约,“三公”经费等费用的降低,二是部分政府采购未完成,预留的质保金尚未到期支付。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和事业运行(项)主要反映用于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年初预算为1834.99万元,支出决算为2062.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4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的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主要反映用于政府采购等项目支出。年初预算为602.7万元,支出决算为999.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5.7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进行了诉讼服务中心的改造及法院信息化建设。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主要反映用于法院日常业务支出。年初预算为1732.07万元,支出决算为926.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3.5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完善了差旅等各项制度,进一步严格各项开支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主要反映用于法院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支出。年初预算为15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6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临港人民法庭的建设资金150万元由于项目没有启动,未使用资金。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法院专项支出。年初预算为48.5万元,支出决算为4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支出。年初预算为4.43万元,支出决算为4.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及工资的变动。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和事业单位医疗(项),主要反映用于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医疗保险支出。年初预算为74.09万元,支出决算为78.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5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及工资的变动。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主要反映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年初预算为146.71万元,支出决算为140.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4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及工资的变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3213.22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1969.0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244.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58.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7.18万元,公务接待费0.97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比年初预算数减少43.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42.82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度车改后,车辆减少,费用减少;二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实施细则,报销时层层把关,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2、“三公”经费支出相关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016年环翠区人民法院无此项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18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的维修、保险、燃油、过路等支出。2016年单位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3辆。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6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慰问进京接访人员、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代表团调研、面试封闭出题,共计接待3批次,82人次。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环翠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44.16万元,比2015年增长118.15万元,增长10.49%,主要是因为陪审员、速录员等劳务费的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9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8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10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13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法院没有财政拨款安排的投资发展类项目,不涉及绩效目标设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二十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二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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