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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致路面污染,保险赔不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1日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2日,原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由于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原告李某运载的油脂泄露造成路面腐蚀,张某运载的煤撒漏造成公路污染。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路政部门要求原告李某赔偿油脂腐蚀路面损失11400元,要求张某赔偿煤撒漏污染公路损失12800元。由于原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支付了上述两笔赔款,共计24200元。

  原告李某为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原告在支付了上述两笔赔款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该公司以污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24200元。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导致的路面污染是否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保险条款的释义部分将污染定义为“被保险机动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露、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该条款中能够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污染(含放射性污染)的定义存在争议。保险人认为应当根据释义中的解释,将污染限定为交通事故导致污染物泄露造成的损失,而被保险人则认为该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将污染(含放射性污染)与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并列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从并列的顺序及通常理解来看,污染(含放射性污染)的危险程度应当与其并列的其他内容大致相当,均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不可控制的人为性灾难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并非释义中定义的交通事故导致污染物泄露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条确立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即在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且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该原则,在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对于能够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污染(含放射性污染)的定义存在争议,且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安丘法院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将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污染定义为必须能够与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危险程度相当且能够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油脂腐蚀路面、煤撒漏污染公路,系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并非免责条款中定义的污染,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法据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的路面污染损失,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当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42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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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法院民二庭三级法官 王园园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实生活中订立的保险合同,通常采用的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本案中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被保险人一方通常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且该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确定了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裁判规则,从而减少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于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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