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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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1日 | ||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可避免地对外发生债的关系,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债权人以及夫妻各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系单位同事,2009年2月11日、17日,被告汪某、李某两次找到原告张某借款,被告李某以其经营的某科技业务的名义向原告借款89600.00元,用于门市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下落不明。后原告张某找被告汪某讨要了6100元,双方发生争执,经单位调解未果。原告张某认为因与被告汪某是同事,且系汪某与李某同时找其借款,原告才同意借款,二被告之后虽然离婚,但其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汪某与原告张某系单位同事,彼此相熟,被告汪某和被告李某一同找原告张某借款用于门市周转,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据虽然是李某所书写,并加盖了某科技业务的专用章,但该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因此,被告汪某辩称此后与李某离婚时协议由李某偿还债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汪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换句话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只是对夫妻双方有效力,对债权人没有效力。所以,在上述的案例中,尽管被告汪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李某偿还,但该约定对原告张某没有法律效力。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都有偿还义务,张某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成立。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情况复杂,正确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不仅有助于解决夫妻债务纠纷,也有助于夫妻双方利益以及第三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范围 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但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其产生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为共同生活也可以是为共同经营,即使是夫妻的个人债务经约定也可以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发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同时,该《意见》第17条也对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如何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从其概念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主观方面,夫妻双方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举债的时间是应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借款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如教育子女、赡养老人、雇工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一方债务,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另一方也分享的,该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也就是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客观标准的内容; 4、客观方面,夫妻或家庭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都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该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5、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某笔(些)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责任,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遵循共同偿还、协议偿还和判决偿还的原则。婚 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为:首先是共同偿还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当然应该共同偿还,因为夫妻之前的财产是共有的。其次是协议偿还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协议的方式共同偿还共同债务。既可以由一方偿还,也可以用共同财产偿还。这些都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订立了财产协议,但因不为第三人所知而不具备对外效力,致使不是真正债务人的夫或妻另一方承担了部分债务,也有权向真正的债务人进行追偿。再次是判决偿还原则。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解决,可以选择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裁判。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会出现以下情况: 1、夫或妻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对于这种情况,还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婚前个人债务,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婚后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这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是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因某种原因而分居,夫妻一方对外所欠债务的性质应根据一方举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用于正常生活所需,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借款从事不正当活动如赌博,应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其没有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时,也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此类债务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判定夫妻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标准就是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夫妻是否共享了基于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无偿的,夫妻双方或家庭并没有也不会享受该债务所产生的利益。所以,此类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多样,前文提及到的案情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所以,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在分析证据的同时,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民一庭 冯国庆 贾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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