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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轨自杀全过程被监控装置拍摄 死者家属要求铁路局赔偿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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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6日 | ||
受害人擅自进入铁路列车运行区域,以卧轨方式自杀身亡,全部过程被监控装置视频拍摄下来。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典型的借用铁路交通运输工具自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3年2月11日20时59分45秒,D5455次动车组列车灯光临近时,受害人田某某进入“宁海站下行出站咽喉甬向”球形监控装置视频范围,自三门往宁海站方向下行侧路基的水泥盖板步入杭深线K386+750米处N18号道岔心,面部朝下趴卧于轨道中间枕木上。该列车于21时08秒驶过该处后,与俯卧于铁路线路上的受害人田某某相撞,致其死亡。次日,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受害人尸体已僵硬,脸朝下俯卧在铁路轨道里,头部受到开放式创伤,颅骨上部被削平,其余部位没有损伤。受害人家属对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系借用铁路交通工具自杀的事实不予认可,并且认为田某某系持票入站导致身亡,铁路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铁路企业认为田某某死亡系其主动卧轨自杀造成,不应承担责任。受害人家属将上海铁路局作为被告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田某某的死亡后果系其故意卧轨造成,被告上海铁路局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田某某先进入铁路作业区域后实施卧轨行为,其进入铁路的方式不影响责任承担。根据公安机关勘验,田某某颅骨上部被削平,其余部位无损伤,且监控视频与照片相互印证田某某事故发生后维持俯卧姿势直至勘验时止,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田某某因头部创伤于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原告关于被告经营管理具有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本案的承办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受害人借用铁路交通运输工具自杀的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铁路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只要铁路运输企业能举证证明人身伤亡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如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铁路列车运行区域内的监控装置视频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全部拍摄下来,可以证明受害人确以卧轨方式自杀造成身亡,因此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载于《人民法院报》(郑 妍 黄 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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