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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杀死了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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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4日 | ||
盼望着,盼望着,雷洋的尸检报告出炉了。“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这份十分专业却语焉不详的鉴定意见,所引发的公众对“雷洋案”的臆测,还不如没有。 皮球又踢回了检察院,鉴定机构十分“睿智”的将责任“斗转星移”,在一个谁都不愿担责却谁都在孜孜“渔利”的社会,这的确是一件无可厚非却颇以为豪的事。只是,预知的压力最终必将附加于法院身上,静待法官同仁如何使劲解数将矛盾“化骨绵掌”,考验法官们智慧与勇气的时刻即将降临。 谁杀死了雷洋,在法院没有定谳前,任何的揣测似乎都有干涉司法独立公正之嫌。但既然舆论早已架起满堆柴薪,点起熊熊烈火,大欲将一起可悲的行政相对人意外死亡事件翻炒成一顿群魔狂欢的“烧烤”盛宴,那么多一份理智与反思,或许能够少一些偏激与癫狂。 雷洋死于我们这个混乱失序、价值观错乱的社会。无论雷洋也好,涉案警察也好,都做了这个“失序”社会的“牺牲品”。在此意义上,吴法天谴责“看客们”消费雷洋、抢食雷洋的人血馒头,还是有一些道理的。 这个社会究竟需不要警察?这其实是一个很弱智的问题,即使对警察存在本能仇视的人,也会在其遇到危难时拨打“110”求助。我们生存的社会的离不开警察,警察虽非天生,却是我们不得已的选择,警察起源于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甚至与国家的起源同样古老。我们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秩序,才授权警察去平衡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的冲突,用警察权平衡私人力量上的不对等。 曾有一篇网文写道,“世界上没有不打人的警察”。这一论断虽缺乏严谨,但的确道出了一个事实:警察是唯一被授权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当警察带着合理怀疑去盘问你时,作为公民,在行政法意义上你是一个行政相对人,你有义务配合警察的询问,尽管任何人不须自证其罪。你可以指责警察滥用职权、执法目的不当、执法程序违法等,也可以在事后提出复议或诉讼,请求对警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甚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但是,只要警察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因“重大且明显违法”而构成无效,公民便不能直接拒绝甚至抵抗。警察不是一个人在执法,他在履职过程中,是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在作担保。 但是,正如我以前所写道的,警察被公众选择性误解甚至“仇视”也并非没有缘由,关键仍在于自身公信力不足。而公信力并非天生,是依靠自己平时规范执法、依法作为日积月累形成的。很难想象,当执法示证都成为可争议的问题,协警单独执法充斥于街头巷尾,调查取证一个人“自问自记”,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都能拖到半年六个月后结案……公安执法的公信力恰恰在这些程序细节上被侵蚀流失。要知道,一个警察违法,透支的是一个职业群体的公信力;一个“害群之马”,损害的是整个国家的“颜面”。因此,当一个警察因怀疑偷拍执法过程者“居心叵测”而打烂其屁股时,热辣辣生疼的还有一百多万警察的脸。与其抱怨公众的监督,不如规范自己的执法程序!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警察权亦如此。“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此言不虚。真正令我们担心的不是警察权,而是警察权的异化,即原本为满足人类对自由、秩序、惩罚犯罪、鼓励守法需要而配置的警察权,在实际的运作与扩张中,不断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沦为侵犯公民自由、践踏法治秩序的暴政工具。用尹伟中博士的说,“当警察权运行脱离法定的既定轨道,出现非正当运行、‘越轨’时,警察权就背离和损害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变成了异质的警察权。”尤其是,当前对警察权的内部控制虚无、外部监督软弱的情况下,更须警惕警察权异化,肆无忌惮地扩张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略”。 如何防止警察权的异化,那就需要把警察权行使的过程纳入正当程序规制的范畴。换言之,正当程序模式下的警察权运行,将会防止警察权偏离宪法法律所设计的轨道,蜕变为行政侵权的工具。正当程序的存在,为警察行为的事后审查提供了对象和标准,这是程序的独立价值所在。应当说,行政程序的设计与行政执法效率本质上是冲突的,最有效率的执法当然是没有任何程序规范的执法,但这显然是违反法治原则的。最高的效率则意味着最大的暴政,“把权力关进笼子”,这把“法锁”就是正当法律程序。 无论如何,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公定力与公民的自由、隐私权之间,存在一条权力与权利的“楚河汉界”,也是一道专政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屏障。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即使警察裁量权的行使,亦应坚持自我限定的谨慎性原则,遵循合理比例;对于公民权利来讲,“法无禁止即允许”,但权利之行使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滥用。在权力与权利交叉融合的地方,构成了法治之下我们生存的“秩序”,只要各安其位、各敬其职,守法当位不逾矩,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会在统一的法秩序下得到保障。 返顾雷洋和涉案警察邢某,一个是人大的翘楚,一个是法大的状元,两大顶级法律学府培养出的人才,竟然一个被怀疑违法嫖娼、妨害公务,一个被指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毕业致辞说的再优美动听,党章宪法抄的再庄严敦正,都没有改变这个混乱无序的社会中两个青年人风雨飘摇的运命。梁文道在《犬儒时代的信任》中写道:“这是一个语言文字与真实世界严重脱离的国家。”三毛在《西风不相识》里说道:“这个世界上,有教养的人,在没有相同教养的社会里,反而得不到尊重。一个横蛮的人,反而可以建立威信,这真是黑白颠倒的怪现象。”法学院里,我们所接受的法律教育——镌刻在脊骨上、流淌在血液里的公平、正义,当我们走出象牙塔进入社会,还有谁以此作为毕生职业的圭臬? 在一个混乱无序、人心躁动的社会,哪里还有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只有一群人反对另一群人!警察被雷洋怀疑为滥用职权的“流氓”,雷洋被警察怀疑为十恶不赦的“大盗”,最终结果是雷洋暴死、警察成囚,若单从每一方角度来看,于他们何辜呢?他们承担了这个社会太重的成本。 陶潜道:“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一位平民之死,一名警察被捕,假如还能有所期待的话,我希望我们的社会真正能发育成为法治笼罩下的公民社会:在这里,公权谦抑而不张扬,私权兴盛而不泛滥;在这里,共识多于分歧,商谈代替强制;在这里,法律不是形同虚设或被任意曲解,而是真正得到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尊重和信仰。 201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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