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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上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2日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裁定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对裁判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3、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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