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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青岛推进交通事故联调联解新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7日

 

《青岛日报》:青岛推进交通事故联调联解新机制

 

 

      本报讯 日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员会在黄岛区召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记者从会上获悉,通过有效运行联动调解机制,我市逾九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都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

      据了解,目前我市新的联动调解机制较以往主要有以下新变化:一是引进仲裁调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中心、仲裁调解中心、鉴定评估中心、保险理赔中心等机构,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就地接受委托鉴定评估,保险企业就地理赔,构建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三是公安交警的前期处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包括及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督催当事人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自撤现场的快速理赔程序解决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当事人进行符合法定程序有保险公司参与的财产损失鉴定等。四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如果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五是当事人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免费司法确认,巡回法庭出具民事裁定书。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实行一审终审。七是将道路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纳入联动调解范围。

      ——本文载于20141021《青岛日报》2

 

青报网:青岛有了“联调”新机制 交通事故纠纷速化解

2014-10-17 06:53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16日上午,在青岛市黄岛区的道路交通事故联调中心,一起案件在黄岛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刘某、郑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郑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6012.58元。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一致满意,案件当场圆满解决。

    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员会还在黄岛区召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

    据了解,2011年,青岛中院与青岛市公安局、司法局、保监局联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模式、赔偿主体、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会议对机制进行了完善。

     新的联动调解机制较以往主要呈现了六方面新变化:

    1、引进仲裁调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2、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中心、仲裁调解中心、鉴定评估中心、保险理赔中心等机构,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就地接受委托鉴定评估,保险企业就地理赔,构建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

    3、公安交警的前期处理工作进一步的细化,包括及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督催当事人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自撤现场的快速理赔程序解决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当事人进行符合法定程序有保险公司参与的财产损失鉴定等。

    4、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如果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5、当事人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免费司法确认,巡回法庭出具民事裁定书。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实行一审终审。

    7、将道路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纳入联动调解范围。

    据介绍,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近200万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度攀升。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12000余件,今年19月份,已经受理10100余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传统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据统计,通过我市联动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各部门集中办公、协调联动,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都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还不到全部案件的10%

    相关链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渠道

    一、公安交警部门前期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及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轻微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自撤现场的快速理赔程序予以解决。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通知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当事人的调解选择权。交警部门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书面或以公告、微信、短信等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自主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或诉讼程序。

    四、行政调解。交警部门可当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由交警部门通知巡回法庭工作人员提前协助介入调解。

    五、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

    六、仲裁机构参与调解。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机构参与调解、仲裁。七、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各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

    八、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允许当事人撤诉。经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巡回法庭及时出具民事裁定书。

    九、调解案件多方相互配合。在联动调解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仲裁机构应加强相互协调与配合,对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仲裁机构共同参与调解。

    十、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受害人伤情较重需作伤残评定的或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需进行评估、鉴定的,经赔偿权利人申请,可由各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协商或抽签选定鉴定机构,先行委托进行鉴定,待鉴定报告形成后及时予以立案。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受理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开庭前先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核定赔偿保险责任金额,保险公司及时派员按时到庭就地审核并及时赔付。

(本文载于20141017日青报网)

 

《青岛财经日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现场会昨召开

 

昨日上午9时,在黄岛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中心,一起案件在黄岛区人民法院法官史丽丽的主持下,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刘某驾驶轿车与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郑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012.58元。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案件当场圆满解决。

上午10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员会在黄岛区召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记者从会议现场了解到,2011年,市中院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青岛保监局联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模式、赔偿主体、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会议对机制进行了完善。

联动调解机制七大新变化

联动调解机制主要有哪些新变化?一是引进仲裁调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在道路交通案件的处理中,仲裁调解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简便快捷、经济成本低、省时省力、一裁终局等优点,且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与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既方便了群众,又减轻了其他部门的压力。目前,黄岛区、李沧区、即墨市、胶州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已有序开展;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中心、仲裁调解中心、鉴定评估中心、保险理赔中心等机构,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就地接受委托鉴定评估,保险企业就地理赔,构建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三是进一步细化公安交警的前期处理工作,包括及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督催当事人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自撤现场的快速理赔程序解决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当事人进行符合法定程序由保险公司参与的财产损失鉴定等;四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如果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五是当事人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免费司法确认,巡回法庭出具民事裁定书。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城阳、市北等法院开展的司法确认工作以“纠纷及早化解,协议自动履行”为目标,把工作重点放在调解的实际效果上。前移矛盾解决关口,化审判为调解,力争多调解、少诉讼;六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实行一审终审。即墨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试行小额诉讼庭审无人记录,在每个审判庭均安装了录音录像设备,庭审过程刻录成光盘附卷,用庭审设备辅助庭审,使书记员从单纯记录员角色中抽离,提高了审判效率;七是将道路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纳入联动调解范围。

九成交通事故案件一站搞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200万辆,道路交通事故数量随之大幅攀升,全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2012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1000余件,市中院二审受理700余件;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2000余件,市中院二审受理800余件;今年19月,全市法院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0100余件,市中院二审受理800余件,占二审中传统民事案件的40%以上。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传统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实际上,通过联动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各部门集中办公、协调联动,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还不到全部案件的10%

据悉,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自运行以来,初步显现出了“高、快、省、好”的四个明显效果,实现了该类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目前,全市10个基层法院均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同时涌现出黄岛、李沧、胶州、即墨等先进典型。例如,黄岛区、李沧区在交警部门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构建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各部门集中办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协调联动,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充分发挥了联动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防线作用。

(本文载于20141017《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城市信报》:九成交通纠纷可一站式搞定

 

1016上午9点,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联调中心,一起案件在当地法院史丽丽法官的主持下,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刘某、郑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轿车投了交强险,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郑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6012.58元。

据了解,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近200万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度攀升。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12000余件,20141月至9月,受理10100余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当前传统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实际上,联动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各部门集中办公、协调联动,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都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还不到全部案件的10%,也就是说约九成的交通纠纷可通过联动调解机制一站式搞定。“我们还将尽快出台一项统一的交通事故理赔参照标准,争取在年底之前刊发,让各个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理赔项目、责任主体、理赔程序等各个环节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减少争议。”活动现场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

1016,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员会在西海岸新区召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城市信报记者采访了解到,2011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引进仲裁调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就地接受委托鉴定评估,保险企业就地理赔,构建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实行一审终审。将道路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也纳入联动调解范围。

◎相关链接 解决纠纷十步骤

1、公安交警部门前期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及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轻微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自撤现场的快速理赔程序予以解决。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强险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通知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3、当事人的调解选择权。交警部门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书面或以公告、微信、短信等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自主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或诉讼程序。

4、行政调解。交警部门可当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由交警部门通知巡回法庭工作人员提前协助介入调解。

5、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

6、仲裁机构参与调解。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机构参与调解、仲裁。

7、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各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

8、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巡回法庭或专业审判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允许当事人撤诉。经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巡回法庭及时出具民事裁定书。

9、调解案件多方相互配合。

10、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载于20141017日《城市信报》A7版)

《半岛都市报》:青岛统一车祸赔偿标准 巡回法庭将入驻交警队

2014-10-17 06: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半岛都市报1016日讯  10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等五部门,召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现场会,并根据目前在李沧、胶州等地的巡回法庭入驻交警大队的效果,准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

  记者了解到,2011年,市中院与青岛市公安局、司法局、保监局联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模式、赔偿主体、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会议对机制进行了完善。


  据介绍,联动调解机制将引进仲裁调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中心、仲裁调解中心、鉴定评估中心、保险理赔中心等机构,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就地接受委托鉴定评估,保险企业就地理赔,构建一体化、
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目前 ,在李沧、胶州等地的交警大队已经设立了巡回法庭等部门,实现了多部门联调机制。下一步,将在全市推广实施。

  据了解,根据本市今年10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暂行办法中明确表示,建立交警、司法、仲裁、保监和法院五部门联动调解机制,并统一
赔偿标准。暂行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持起草,并会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青岛保监局、青岛仲裁委五方共同制定,每年51日前将发布上一年度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青岛市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格按该标准执行。

  ■亮点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统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争议较多的就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问题。市中院民五庭庭长徐奎浩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该规定只提到了死亡赔偿金,而未涉及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问题。此外,单纯的规定以相同的“数额”而非“标准”进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失公允。比如,在一起事故中,有一名八旬老人和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同时丧命,如果按照完全一样的数额进行赔偿,势必产生不公平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伤残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标准予以赔偿,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发生重大侵权事故,死亡人数众多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予以赔偿。“比如,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者中既有城里人,又有农村人,则本着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考虑全部都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徐奎浩说,此外,在市中院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审判业务汇编》中,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赔偿规定。其中,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拥有农村户口的人可按照城市标准予以赔偿。如在城市务工满一年时间以上,在城市里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都可以考虑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没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而是‘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徐奎浩说,具体如何审判,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把握。记者了解到,这本《审判业务汇编》将于年底完成。

(本文载于20141017日《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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