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半挂车撞死人,车主想赖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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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27日 | ||
半挂车撞死过路行人,赔偿责任应该是由雇佣的司机承担还是由实际车主或者是所属公司承担?孙某横穿马路被吴某驾驶的中性半挂车撞身亡,孙某的丈夫殷某怀着悲愤的心情到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起诉要求赔偿。在庭审过程中,吴某所驾驶的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林某的态度却让死者家属更加气氛。林某称自己的破车不值钱,自己是黑户,银行没办法贷款,没有赔偿能力,最多只能赔偿18万元。办案法官一边安抚原告激动的心情,一边多次做林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林某与受害人家属以62万元达成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 运输车辆撞死过路行人 2013年5月24日,吴某驾驶中型半挂车沿黄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窑路时,撞上了由南至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孙某,致孙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某有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林某,该车在保险公司交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 孙某的家人讲吴某、林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份额的确定,二是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数额的确定。 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 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做出判决,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对超出的费用按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和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人吴某全部承担。但因吴某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职务行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人林某,故被告吴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林某承担,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被告林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因受害人孙某是开发区常住居民,故原告主张按照青岛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45元计算19年死亡赔偿金610755元,民三庭予以支持。另外,按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孙某之孙隋氏,出生于1920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除受害人外还有两个抚养人,原告主张按照2012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391元计算5奶奶的生活费33985元,民三庭也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确定为644740元。另外,丧葬费按照2012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399元计算6个月,共计18699.5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事故产生的损失赔偿共计666581.5元。 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赔偿11000元,超出的556581.5元应由被告林某某承担,某运输公司对林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法官止住被告人赖账念头 在庭审的过程中,林某全程对赔偿事宜保持消极态度,他告诉法官,虽然运输公司有二十几辆车但是都不值钱,每辆最多值2万余元,自己还是黑户,从银行贷不出款,没有赔偿能力,最多能给原告18万元。还说自己的儿子以前遇到过车祸,对方也是一分钱没给…… 林某的态度让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让案件尽快得以解决,办案法官一边安抚原告,一边前后五次到前湾港、招商局码头对林某实际拥有的车辆展开调查取证查封,同前湾港集装箱协会、前湾港公安分局做林某的思想工作,打消林某想要赖账的念头。 在判决生效前,被告林某主动找到办案法官要求与被告进行协调,最终双方以62万元达成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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