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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岛》:酒驾身亡,酒友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02日
 

     

    日前,泊里镇某村村民邢某应朋友邀请赴宴饮酒,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其家属将当晚赴宴的“酒友”告上法院。经黄岛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6名酒友共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据悉,泊里镇某村男子封某邀请邢某、季某、丁某等七人到泊里镇某酒店小聚。”除了封某外,其余7人共计喝掉了六瓶白酒。
  酒足饭饱后,邢某、陈某、季某分别骑摩托车回家,三人同路。“这时,同桌的酒友们并没有对三人的酒驾行为进行劝阻。”法官说,途中,邢某和陈某因酒后精神恍惚,车速过快来不及控制,两车发生激烈碰撞,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为什么明知他喝了那么多酒,还不阻止他骑车呢?难道不知道酒驾有多么危险吗?这样对朋友和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事故发生后,邢某的亲属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6名酒友(除陈某外)相互劝酒,并对邢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未尽到劝阻义务为由,要求封某等其他酒友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9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负责审理此案的泊里法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共饮参与人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有合理注意义务,共饮者之间应进行必要的相互扶助。“邢某酒后骑摩托车,但其他共同饮酒人未给予有效的阻拦、扶助,对于邢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封某等6名共同饮酒人一次性赔偿邢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3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封某等7人与受害人邢某同桌饮酒,明知邢某已经大量饮酒且欲酒后驾车,应当意识到醉驾行为会带来的极大危险。但他们并未积极阻止邢某驾驶车辆或通知邢某亲友予以救助,导致邢某最终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因此应认定同桌酒友均未能尽到劝阻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该过失行为与邢某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对邢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宴会组织者负有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安全的义务,因此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高。

(本文载于201372日《新黄岛》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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