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帮锋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4号
罪犯胡帮锋,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石鼓镇盘道村2组。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偷越国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4日以(2016)鲁02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30458.5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胡帮锋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鲁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于2019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所犯下的罪,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给和社会带来了负面情绪,我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是妻离子散、家庭破碎,害人害己。在监狱服刑期间,我一直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监规,无任何违规违纪发生,接受各种教育及改造活动,重塑自我,我真的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产品质量,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937.5分,获得表扬十一次。该犯罚金、附带民事赔偿均未履行,经向该犯户籍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结合该犯入监以来的会见、存款、消费情况,未发现该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情形,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帮锋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胡帮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