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公开 > 减刑假释 > 立案公示

罪犯陶国先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13号

罪犯陶国先,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以(2021)鲁07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与其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330.5元。一审判决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鲁刑终9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陶国先定罪及量刑部分,并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于2023年1月14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叙述道:“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我深刻的反思了我争强好胜、冲动和对法律知识的淡薄,致使我走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对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痛苦,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属,我万分后悔。”

服刑期间,该犯曾因2次违纪共计扣分11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整体表现较好。

该犯在学习中,能够自觉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较为端正。

劳动中,该犯能够较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9月,该犯获得考核分1913.4分,获得表扬奖励一次,物质奖励二次。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国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陶国先卷宗材料共1卷3册53页。

关闭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