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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廷亮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12号

罪犯孙廷亮,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以(2021)鲁07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鲁刑核3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于2023年2月16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服从判决,对自己犯的罪深深的悔恨,不学法,不懂法,心胸狭窄,情绪失控,犯下大罪,使他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使他人失去了亲人,使我的家庭也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在社会上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我悔恨万分。”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9月,该犯获得考核分1758.8分,获得表扬奖励二次,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廷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孙廷亮卷宗材料共1卷3册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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