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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志升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16号

    罪犯宋志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程郭镇宋家集村81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以(2021)鲁06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波、孙琴兴、李梓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87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波、孙琴兴、李梓豪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告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波、孙琴兴、李梓豪以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太低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刑终2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志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于2023年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我在政府的挽救及警官的教育下,真心悔罪,我自己从心里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给社会带去的危害性都是极大的,尤其是对受害人的家人带去了永远无法弥补的伤痛,我的确是罪有应得。回往过去,主要是因为自己不学法,不懂法,自己在外面放纵自己的言行,脾气暴躁,遇事不考虑后果,采用简单的、粗暴的方法解决问题,致人死亡,害人害己。我十分后悔,从心里面真心赎罪。由于自己的犯罪,让自己的家人和子女在村里抬不起头来,饱受非议,让受害人的家庭支离破碎,永失亲人,而我自己换来的是他人的唾骂和法律的严厉惩罚,每每想到这些,心里面真的是撕心裂肺的痛。入监以来,我把认罪悔罪作为自己改造的第一步,谨记警官的教诲,正视和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知耻中学习和劳动。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悔罪”。

    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动和语言,积极的服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次报请期间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教育,认真学习监狱及监区下发的学习文件,接受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该犯能够认真积极的参加劳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941.6分,获得表扬三次,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志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宋志升卷宗材料共1卷1册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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