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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侯殿全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泰安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11号

罪犯侯殿全,男,197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张营街道办事处十二里铺行政村十二里铺村296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21)鲁17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殿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殿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45330.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22)鲁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3年1月12日送入泰安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刻反思自身罪行给社会、被害人所带来的危害,决心要通过努力改造,弥补自身过错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指引,约束自身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态度端正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本次报请期间,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罚劳动改造分2次,共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938.4,获得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殿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

附:罪犯侯殿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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