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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伸福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省狱减建字〔2025〕减无第1号

罪犯王伸福,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豆腐店村167号。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1)鲁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伸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民事赔偿45330.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鲁刑核7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王伸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于2023年1月13日送山东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未刑期变动。

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在认罪悔罪书写明“我认罪悔罪,真诚的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威严,加上自己冲动,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劳动岗位是生产4、5线机手。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截止至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997分,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该犯民事赔偿45330.5元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证实确无履行能力,综合研判该犯不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王伸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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