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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舒君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17号

    罪犯舒君,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号1单元402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7)鲁02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舒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鲁刑终24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0)鲁02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舒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舒君限制减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舒君未上诉,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鲁刑核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刑初51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被告人舒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于2023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较为端正,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犯了故意杀人罪,是我把法律当成了儿戏,对他人的生命不在乎,我太不应该了,是我一步步的走向犯罪的道路。我还犯了诈骗罪,是因为我的贪婪,总想着把别人的钱财占为己有,我一心想着不劳而获,当时我想反正人也死了钱我就应该花,现在我认识到了我自己这种思想和做法是错误的,我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我从今以后要痛改前非,深刻反思自己的罪恶,请政府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基本做到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6次违纪,共计扣罚21分。该犯经过扣罚后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在日后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提高行为规范性。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学习,端正学习态度,服从教育活动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作业,成绩合格。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基本能够做到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周期内存在生产扣罚,经过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在日后生产中提高质量意识,服从劳动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该犯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有效考核积分1176.4分,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5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鲁02执1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系限制减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君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罪犯舒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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