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广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4号
罪犯周广军,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以(2021)鲁0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周广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鲁刑终1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周广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于2023年1月12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本人服从法院判决同时认罪悔罪,服刑以来,在监区警官的教育下,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的伤痛,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本人认罪服法,并向受伤害的个人及亲属表示歉意。”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矫正恶习,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有较好的习惯养成,一贯表现较好,没有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983.4分,获得表扬3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广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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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