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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齐雪峰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5号

    罪犯齐雪峰,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以(2021)鲁08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齐雪峰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以(2022)鲁刑终22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人齐雪峰撤回上诉,并于2022年10月21日以(2022)鲁刑核8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齐雪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于2023年1月12日入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能够认真接受政府的教育改造,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深重灾难和痛苦,同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反思之前所做的一切,我深刻忏悔,无地自容,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惩罚,我一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好好改造争取做一个守法公民”。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3分,2024年4月16日23:15左右,值瞪眼岗时去卫生间,造成室内空岗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遵守监规纪律,近期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获得考核积分2047.7分,表扬奖励3次,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齐雪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罪犯齐雪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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