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为争夺父亲遗产房屋,儿子将姐姐和母亲告上法庭 |
||
来源:192.0.0.18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7日 | ||
【案件详情】 1999年5月2日,陆某平的父亲陆某林去世,生前留有房改房一套,被继承人陆某林共有三个法定继承人,分别为子女陆某蓉和陆某平及配偶金某。为明晰继承份额,陆某平向法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陆某平对被继承人陆某林名下的房产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并判令陆某蓉、金某协助配合将上述房产六分之一的产权过户至陆某平名下。 金某辩称,其应多分遗产。其虽认可陆某平享有继承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但其已76岁,又没有其他住房居住,要求涉诉的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按陆某平应享有的继承份额为限将房屋依据合理的价格折算给陆某平;同时陆某平尚拖欠女儿陆某莉的抚养费,陆某平女儿陆某莉从小都是由其和陆某蓉共同抚养,陆某平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为此,要求将陆某平所享有的继承份额抵扣陆某平应支付的抚养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陆某平。陆某平也未尽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要求不分或少分陆某林的遗产。 陆某蓉辩称,同意金某的意见。陆某平再婚后没有照顾过母亲和女儿,也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后认定陆某平不分或少分陆某林的遗产。其也要求继承六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陆某林的遗产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金某、陆某平、陆某蓉均等继承,分别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即金某、陆某平、陆某蓉因继承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为方便生活需要,金某对陆某平因继承所得六分之一房屋份额应折价予以补偿,而陆某平原享有的房屋份额相应转归金某所有。 尊重长辈、互敬互爱、家庭和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社会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双方都应珍惜彼此之间的亲情关系。古语说得好“内睦者,家道昌”、“家和万事兴”,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摒弃前嫌,努力追求“母慈子孝”的和谐家庭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金某及陆某蓉按份共有(金某占六分之五份额,陆某蓉占六分之一份额);金某应支付给陆某平上述房产继承份额的折价补偿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驳回陆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藏本文 投稿人:福建三明三元法院投... 相关报道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