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直接给消费者“仅退款”,消费者需向商家返还货款吗?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 ||
“仅退款”功能在各大网购平台普遍存在,一边是消费者拍手叫好,认为这是各大平台对于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和倾斜;另一边是中小商家的强烈抵触,认为“仅退款”功能,损害商家利益。一场涉及消费者、网购平台、商家的纠纷将如何断定?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商家黄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童装店,2024年5月1日,消费者周某在该店铺选中童装一件,购买前详细询问衣服是否会起球,店铺客服以面料材质回复周某。5月13日,周某下单并支付商品货款39.6元,5月15日,周某签收快递。5月22日,周某发现衣服起球并向店铺询问未果。次日,周某再次询问,商家未予明确答复并表示无法退货。当晚,周某询问该网购平台官方客服,客服了解情况后为周某申请23元的退款并告知其无需退回商品,周某同意。随后,该网购平台将23元退回周某。退款后,商家向周某发送信息称“不支持退款,只支持退货退款,请尽快安排退回”并发送付款链接,周某以平台退款为由未予返还。后,周某咨询该平台客服,客服回复称“放心,平台给您退款的呢,您可以告诉商家让他有问题来找我们”。 商家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货款23元,支付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400元,材料打印费100元,快递费18元等。周某辩称,货款23元是网购平台基于黄某出售的衣服质量问题做出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同意退还该款;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材料打印费、快递费等不予认可。庭审中,周某同意将案涉商品退还,由黄某返还剩余货款,但黄某坚持要求退还23元货款,不同意周某退还商品,返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某是否应当退还23元货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均可证实,黄某经营的童装店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周某作为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童装店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童装店退货退款。周某发现案涉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后及时告知童装店协商解决,但黄某明确拒绝了周某对案涉商品进行退货退款的救济请求,同时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表明了拒绝处理的态度,使得周某无法使用退货退款的方式进行维权。在网购平台介入并了解相关情况后,答复周某退回23元货款,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还部分货款,并没有退货退款的方案。在黄某拒绝退货且对质量问题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周某作为消费者,选择同意某网购平台给出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黄某要求周某退回23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网购平台退回的货款实际上是黄某因案涉商品质量瑕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商品价值39.6元,网购平台退回周某货款23元,退回的货款已超过商品价格的一半以上,退回的货款与衣服的价值比较高,且在退回部分货款前某网购平台未与商家协商并告知,该退款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商家的合理利益,某网购平台系本案实际侵权人。本案系合同纠纷,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可由周某适当返还部分货款给黄某。对本案因质量纠纷而减少的货款,可按商品价值的30%计算即11.88元,对周某应退还黄某的货款,支持11.12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黄某主张周某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快递费、打印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退还黄某货款11.12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发现商品有质量瑕疵,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也可以要求商家减少价款,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有规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消费者和商家因商品质量产生纠纷经协商无果,消费者基于对网络购物平台的信任,往往会申请网络购物平台介入协调解决。网络购物平台作为商品服务平台,既为商家服务,又为消费者服务,理应公平公正处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正常经营商家的合理收益。在收到消费者反馈的情况后,应与商家核实了解情况并征求商家意见,平台退回的货款应当结合商品的价格、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对消费者影响大小等进行综合评定。如果退款金额过高,有可能会损害商家的合理利益。作为消费者,如果平台退还的货款金额未经得商家同意,且与商品价值比例过高,请及时与平台协商退款金额,否则有可能会引发诉讼风险。作为商家,在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后,一定要及时协商解决,拒不解决、放任、设置障碍等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编写人:彭玉龙 王子佩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