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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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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2023年3月29日,闫某某驾驶的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闫某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闫某某系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收派,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王某某起诉快递公司、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仅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肇事逃逸的免责情形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对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侵权人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辩称闫某某系事发当天下班后约朋友吃饭,是在饭后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事故,事发时并非是履行职务。但审理查明,闫某某系公司职工,其受快递公司指派工作且为不定时工作制,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闫某某是驾驶公司日常经营的车辆并拉着当天收取的200多斤树苗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因此不论从闫某某行为的外观上,还是从行为与职务的内在联系上,均足以认定闫某某的行为系执行职务行为或系执行职务行为的延伸,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本案对于超出交强险外的原告损失,依法判决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闫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弃车逃逸导致商业险拒赔,存在重大过错,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闫某某追偿。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执行工作任务是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核心要素,如何理解“因执行工作任务”成为适用本条的关键。判断是否系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1)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的行为;(2)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3)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4)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

另外,除一般原则外,还需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时间内)、地点、场合(是否在执行职务的地点)、行为的受益人(是否系用人单位受益)及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意志相关等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编写人:赵利强、夏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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