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假一赔十倍现金券?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7日

各位网购达人,你们是否在某多多上看到其注明假一赔十的标志?如果在某多多上买到假货是否可以获得十倍现金赔偿?

近日,平邑法院调解了一起在某多多平台上购买到假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4年1月于某多多平台购买一个二手名牌吉他,吉他售价3900元,张某收到该吉他后对比发现,该商家出售给自己的吉他系假冒伪劣产品,张某在购买该商品时在店铺商品介绍页面看到商家承诺“假一赔十”,遂找到商家要求获得十倍现金赔偿,商家拒绝,表示该承诺中所注明的“假一赔十”是赔付十倍现金券。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前经电话沟通,双方主要对“假一赔十”的条款产生了分歧。张某诉称在购买该商品时,所看到的商品介绍页面注明的事项只有“顺丰包邮 假一赔十”,而商家辩称该“假一赔十”是赔偿十倍现金券。为详细了解购物过程,法官遂在该购物平台进行实际操作,发现“假一赔十”的条款在购物页面明显可见,但关于“赔偿十倍现金券”的内容需点击才能看到,也未作加粗等任何特殊处理。

为节省当事人诉累,避免不必要的鉴定支出,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向该商家进行释法析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张某在购物页面只能看到“假一赔十”,“赔付十倍现金券”的内容需点击才能查看,而且并未作加粗等特殊处理,应当认定为未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故商家辩称的“赔付十倍现金券”的条款应为无效,故张某主张赔付十倍现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商家在得知法律后果后,充分认识到了诉讼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表示愿意调解,后承办法官向张某说明诉讼可能要产生的成本,张某也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商家向张某支付了赔偿款,张某把案涉产品退还给了商家。

法官说法

网络合同是伴随互联网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电子合同,但与仅仅通过网络形式传递和协商的一般电子合同不同。一般电子合同的订立模式与纸质合同相似,只是载体为电子形态而不是纸质形态,网络合同则是一套由一方单独拟定的格式条款的集合,另一方通过网络获知内容或通过点击鼠标获悉背后的内容。在网购中,格式条款经常出现在买家与卖家之间,买家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应提前充分了解商品,保存好购买截图。同时,网购平台商家也应不断完善和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销售方式是行不通的。最后,提醒一下广大平台商家,“以次充好不长久,诚信经营才是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编写人:周航  王子佩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平邑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平邑县城西环一路 0539-4292010 邮编:2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