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9日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执行救助资金是针对人民法院特殊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权利不能及时实现,致使其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项支付案件申请人的救助资金。

二、专款专用,及时救助。设立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执行救助资金。

三、数额适度,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三万。

四、严格审查救助条件,对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的。

五、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先报庭长组成合议庭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承办人填报审批表,

六、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后,必须通过执行得到追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平邑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平邑县城西环一路 0539-4292010 邮编:2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