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起来看看临沭法院审理的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6日,韩某与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韩某将其楼房一套出租给孟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每月租金550元,12个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孟某预付押金500元,租赁期满,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多余押金退还孟某。如孟某租期未满6个月,韩某不退押金。租赁期内双方如遇特殊情况,欲收回租赁或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征求对方意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孟某支付韩某押金500元及12个月房租6600元,韩某将房屋钥匙交付孟某。入住后不久,双方就因案涉房屋内的油烟机问题发生争执,孟某随即搬离案涉房屋。后孟某要求韩某退还租金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韩某返还租赁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韩某已向孟某交付房屋,孟某亦向韩某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但不久,双方就油烟机问题发生争执,后孟某搬离房屋,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故孟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不影响孟某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本案立案后,法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韩某推送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韩某于2024年10月23日签收,故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
关于韩某应返还租金数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因孟某已搬离案涉房屋,韩某应将未履行期限的房屋租金退还孟某。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因孟某明确以搬离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但合同未约定具体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孟某的过错程度及本案案情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由孟某赔偿韩某两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经计算,韩某应返还孟某房屋租金3612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孟某租期未满6个月,韩某不退押金。故孟某要求韩某退还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解除孟某与韩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韩某退还孟某房屋租赁费3612元,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和依约履行。通常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此时违约方诉讼申请解除合同,法院可以根据违约方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孟某已实际搬离租赁房屋,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根据孟某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但是不影响孟某承担违约责任。孟某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韩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因作为违约方的孟某不具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其搬离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其搬离房屋的时间亦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本案情况,法院确定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法官提醒,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房屋时应当充分考量自身需求,并实地考察租赁房屋的现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就租赁设施、租期、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双方责任,避免产生争议和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合同履行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起来看看临沭法院审理的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6日,韩某与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韩某将其楼房一套出租给孟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每月租金550元,12个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孟某预付押金500元,租赁期满,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多余押金退还孟某。如孟某租期未满6个月,韩某不退押金。租赁期内双方如遇特殊情况,欲收回租赁或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征求对方意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孟某支付韩某押金500元及12个月房租6600元,韩某将房屋钥匙交付孟某。入住后不久,双方就因案涉房屋内的油烟机问题发生争执,孟某随即搬离案涉房屋。后孟某要求韩某退还租金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韩某返还租赁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韩某已向孟某交付房屋,孟某亦向韩某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但不久,双方就油烟机问题发生争执,后孟某搬离房屋,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故孟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不影响孟某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本案立案后,法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韩某推送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韩某于2024年10月23日签收,故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
关于韩某应返还租金数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因孟某已搬离案涉房屋,韩某应将未履行期限的房屋租金退还孟某。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因孟某明确以搬离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但合同未约定具体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孟某的过错程度及本案案情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由孟某赔偿韩某两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经计算,韩某应返还孟某房屋租金3612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孟某租期未满6个月,韩某不退押金。故孟某要求韩某退还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解除孟某与韩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韩某退还孟某房屋租赁费3612元,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和依约履行。通常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此时违约方诉讼申请解除合同,法院可以根据违约方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孟某已实际搬离租赁房屋,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根据孟某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但是不影响孟某承担违约责任。孟某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韩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因作为违约方的孟某不具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其搬离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其搬离房屋的时间亦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本案情况,法院确定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法官提醒,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房屋时应当充分考量自身需求,并实地考察租赁房屋的现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就租赁设施、租期、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双方责任,避免产生争议和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