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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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1日 | ||||||||||||||||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人们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呈现出上升趋势,下面就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1.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加。 自 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如下图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尤其是 2012年以来的案件数量与2008年至2011年案件数量相比呈现倍增趋势。 2.案件诉讼主体复杂。 目前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多为两人以上。一部分当事人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不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主等多方人员。部分事故车辆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方起诉时会同时起诉各相关的保险公司,也造成诉讼主体众多。 3.法律文书送达难 如上所述,很多案件被告方除机动车驾驶员外,还要追加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当事人,而很多当事人又在外地,既无联系方式又无明确的通信地址,居所经常变动,此种情况送达十分困难。许多事故车辆户籍在外地,原告方无从得知此类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哪家,起诉时便笼统列为被告,增加了法院送达的难度。某些情况下侵权方有意躲避,甚至下落不明,使得法院很难顺利送达。 4.案件审理期限长 此类案件由于机动车速度快,往往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或对财产造成的损坏比较大,导致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比较多。如2013年我院受理的477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300余件案件当事人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车辆损失鉴定等相关司法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残鉴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期限,因而司法鉴定时间一般比较长,这就导致案件审理期限比较长。 5.判决结案数增加。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或亲属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受到直接的身体伤害,甚至致残或死亡,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身体和精神伤痛,因此受害人往往对赔偿额的期望很高。而保险公司调解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方作出较大的让步,受害方往往无法接受。由于受害方和保险公司均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很难调解。同时,许多事故侵权人对保险合同理解不透,认为入了保险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拒绝进行调解;也有些侵权人因未投保等原因无心进行调解。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成因 1.机动车辆数量大幅增加、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剧增的最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在近几年内急剧增加,而我国现有的交通硬件设施及软件设施远远赶不上目前的道路交通需求,加上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违章驾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经常发生,行人擅闯红灯、横穿马路及跨越护栏现象众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 2.交警部门调解不再是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剧增的外部推因。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这样在事故发生后,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交警部门即不再组织调解,当事人便转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从而使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幅上升。 3.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消极理赔是此类案件剧增的诱因。 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往往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理赔态度消极,不愿意直接承担赔偿义务,认为必须通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再等待法院判决来确定理赔责任。受害人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导致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大大增加。 4.部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为其车辆入保险是造成此类案件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现实中许多人违反此规定,没有为其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投保,当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往往赔偿能力不足,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受害方只能到法院起诉。 三、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警示力度,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媒体形式,教育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使人们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法制意识、道路安全意识也得到相应提升。组织送法入学校、社区,加强道路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发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其他驾驶员、亲戚朋友宣传,以自身教训做教材,相互带动和监督,建立“正面引导,反面教育”的两防机制,使人民群众知法律、明后果,自觉维护正常的交通安全新秩序。 2.简化程序,先行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大多数受害者本已遭受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在交警处理过程中,侵权人又不愿积极赔偿,因而导致求偿心理迫切,且带有感情色彩。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尽量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对当事人一方有调解意愿的,要先行调解,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3.调判结合,探索有调有判的审判模式。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但侵权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或受害人与侵权人就保险外的赔偿达成调解但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此时,法院可以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着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制作调解协议平息纠纷,使当事人尽早得到部分赔偿。对于此种情况,可以以判决结案,从而调判结合,以最合理、最高效的方式做到案结事了。 4.严格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鼓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 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应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检验。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积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以防事故发生时赔偿能力不足,保障受害人权益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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