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妮、钟兴春、钟兴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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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20日 |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二妮、钟兴春、钟兴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二妮、钟兴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铺支行借款本金54892.52元; 二、被告张二妮、钟兴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铺支行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5988.62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钟兴秋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在保证限额即7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61元,由被告张二妮、钟兴春、钟兴秋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81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建国 联系电话:0537-6772287 联系地址:任城区法院李营庭 张贴人: 张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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