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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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1日 | ||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是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的收案范围 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三人的案件及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诉法第二百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五、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原审当事人人数+三份;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审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载明的时间,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六、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二)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四)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五)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的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六)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七)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八)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25条) (九)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七、申请再审案件询问和听证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当事人听证。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八、再审案件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九、其他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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