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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1日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申诉应当递交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原告主体证明及必须证据材料,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  

  二、各类诉状的格式应符合诉讼文书格式要求,并有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书写诉状可以请求给予指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凭证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当事人上诉、申诉应递交原一审、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及相应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四、进行行政、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并遵守法律和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在缴费期限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六、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接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七、递交诉状的同时,请认真填写证据清单,留下您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以便工作联系。   

  八、办理立案手续,不得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闲聊,不得在办公场所吸烟、吐痰、乱扔纸屑,应服从法院审判人员管理,讲文明礼貌。   

  九、办理立案手续后应立即离开,请不要逗留,影响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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